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工伤抚养费标准
www.nj64.cn
工伤是指人们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不能继续工作,是单位会补偿一定的补偿金给职工的的。因为这种工伤出现的还是比较多的所以就很多人都会向我们咨询在上班的时候工伤了,工伤抚养费标准2017年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们帮您整理了一些资料供您参考一下快来看看吧。
一、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工伤是没有抚养费的但是工亡有。叫供养亲属抚恤金。
具体标准为: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不仅仅只意味着经济上的损失,最主要的是给家庭带来的伤痛和惆怅,建议您还是在工作中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第一。毕竟出现工伤工亡现象公司和家庭都不想看到。以上就是本次对于工伤抚养费标准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工程承包人怎么界定主体
工程承包人怎么界定主体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民法典》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
·
绿化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绿化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一、绿化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依据合同约定。一般都会写在合同里,最少一年绿化工程的质保期开始时间: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当绿化工程...
·
单位辞退职工的条件有哪些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中对职工的权益作出了保护,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职工,但这并不代表单位就不能辞退职工,只不过此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单位辞退职工...
·
公司不告知直接辞退员工怎么办?
一、公司不告知直接辞退员工怎么办?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应有的经济补偿,或者是直接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应当就未提前通知义务额...
·
劳动仲裁法人会坐牢吗
不会,如果法人代表没有抽逃出资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说用人单位被员工劳动仲裁起...
·
建立劳动关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建立劳动关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
·
去工伤认定算工伤假吗?
职工在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也属于工伤范畴。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准备各种资料,到当地劳动保障机构办理,这需要花费一...
·
职工加班工资最高标准是多少
职工加班工资最高标准是多少一、职工加班工资最高标准是多少?职工加班工资最高标准是本人工资的3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
·
社保解除劳动合同样板怎么写?
社保解除劳动合同样板怎么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我单位与(身份证号:)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工作岗位为:),于年月日...
·
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分类有几种?
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分类有几种?第一种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