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补签和倒签劳动合同
www.nj64.cn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劳动者辞职后应否返还用人单位财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问题
一对用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劳动者在订立聘用合同之前应对用人单位的资格进行较为详细的了解和分析,包括了解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
·
工作经历不真实,法律后果
工作经历不真实,法律后果求职者在投工作简历时,有部分求职者为了获得心怡的工作岗位,就会在工作经历上进行“润色”,求职者因此而“润色”的简历获得了工作...
·
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前,公司开始清算并与员工达成补偿协议的,是否应发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企业经营期满而劳动合同期限也同时届满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企业经营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企业经营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
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附随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那些内容单一的入职协议之类的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对于仅有简易合同而未全面约定...
·
用人单位对严重失职的劳动者可否予以辞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如何界定?
司法实践主要出现以下几种争议,第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争议,包括要求足额补交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第二,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
·
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的效力如何?
如果公司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则属于约定不明,但有例外;根据《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2019.12.30)》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