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确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有限制吗?
www.nj64.cn
现如今,并不是只要具备了独立的行动能力就拥有了劳动能力,同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只单单需要有劳动力就可行的。劳动者还需满足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如果用人单位聘用的劳动者不在这个劳动年龄范围内,用人单位还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关于劳动关系的年龄有什么限制呢?
一、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劳动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二、超出劳动年龄限制的劳动者
1、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超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无论劳动合同到期与否,均强制终止,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的资格丧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更是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退休的年龄是多大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童工与雇佣单位不之间属于非法用工,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法律规定年龄范围之外的劳动者,但他们同等的享受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和保护。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劳动关系的年龄有什么限制的有关内容了,感谢您的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单位辞退职工的条件有哪些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中对职工的权益作出了保护,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职工,但这并不代表单位就不能辞退职工,只不过此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单位辞退职工...
·
工伤认定怎么办理 (一)申报
工伤认定怎么办理(一)申报1、单位申报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
·
一、沈阳市劳动合同范本中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一、沈阳市劳动合同范本中一般包括哪些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吗不是必须支付,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①根...
·
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是什么?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应签订而未签...
·
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
·
事实劳动关系由谁认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招收新员工都要求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书面签订代表着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白纸黑字的合同书代表着双方的承诺。但...
·
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该按规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过,如果单位拖延不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可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具体来说,员工个人如何申请工...
·
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附件有什么?
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附件有什么?在工程建设中,很多时候都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约定好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一般都是约定工程建设达到某一个阶段就可以支付一部...
·
工伤保险的关系转移应该怎样办理
工伤保险的关系转移应该怎样办理一、工伤保险的关系转移应该怎样办理1)、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办理。2)、办理材料1、原用...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