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先将解除理由告知工会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与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下班了也得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
    对于这样的加班,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


·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用工单位因经济型裁员,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经济方面原因而大批裁减员工,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的一种手段。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现...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


·病假与医疗期是什么关系?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


·试用期违法情形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


·劳动者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新《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表面上看合同是一个行为,实质上由若干部分组成,或在内容上...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
    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责任竞合问题予以明确承认,并允许当事人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但...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