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法律法规对国家赔偿项目、赔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公民相对于国家来讲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法规的行使规定了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后受害者可以寻求人们法院的帮助,很多不了解法律知识的同胞都不知道国家赔偿项目有哪些,也不知道赔偿范围是怎样的,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国家赔偿项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可表述为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精神受到损害、遭受财产损失,不同类型的赔偿项目国家的赔偿范围是有很大差异的,严重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会受到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只要离婚都要给女方补偿吗
    只要离婚都要给女方补偿吗?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罪犯在服刑期间结婚允许吗
    通常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时候,此时其政治权利是被剥夺的,但由于一些人搞不清楚究竟被剥夺的是哪些权利,因此就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是不能够结婚的。那从法律角度分...


·涉外离婚律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婚姻问题涉及到的是夫妻双方两个人,随着全球化的加快,婚姻不仅是国内的婚姻,也会涉及到国外婚姻,不同国度的人结婚也变得很常见了,但是跨国婚姻在离婚的时候...


·起诉离婚一方有外遇法院怎么判
    起诉离婚的原因有很多很多种,有的事因为一方有外遇而离婚。现如今,社会的诱惑多,导致一方有外遇的不在少数,进而导致起诉离婚一方有外遇的也不在少数。这是在...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构成遗弃罪吗,遗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构成遗弃罪吗,遗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会构成遗弃罪吗?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


·法院是如何调解离婚的
    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官会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然后再根据调解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也就是说,进行离婚调解这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那具体来说法院是如何...


·要回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如何办理变更抚养权手续
    夫妻双方离婚后,只能有一方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二另一方则只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在法院做出判决后,若发现有抚养权的一方有虐待孩子的行...


·诉讼离婚时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虽然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具体选择不同的方式,但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离婚,此时都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才行。那一般在诉讼离婚时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呢?而在离婚的...


·离婚分割财产赠与子女可以撤销吗答案当然是不能撤销。
    离婚分割财产赠与子女可以撤销吗答案当然是不能撤销。1、即使男方后悔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赠与女儿的财产,但是这种情况真的没有后悔药可吃了。以法理学角度解释,离...


·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有哪些,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大多数人都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去民政局登记结婚了,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就是有效的,其实不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婚姻也可能是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下面,我们...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