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是否可以得到?
www.nj64.cn
从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审理的大多数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都会判处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另一方当事人,当案件即涉及民事责任由涉及刑事责任时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当事人不一定能得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物质损失费而不是精神损失费。其解释第25条、29条分别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作了规定。第31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赔偿金与按照18条1款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规定: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条在过去解释的赔偿范围上减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减少的收入性赔偿,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支出性赔偿如果同时判赔,赔偿重复,从这一条更证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属“物质损失”所以应当判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该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 “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最高法院刑一庭主编 《现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2007年修订本,第167页。裁判文书又不能将“讲话”作为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了精神损失不是物质损失(尽管以物质形式赔偿),而被害者及亲属的精神痛苦已能通过国家对加害人的严厉的刑罚惩处得到相应抚慰和弥补。因此在“刑附民”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是有其合理性的。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但是,对于如何理解和把握“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仍存在疑惑、质疑。主要是:对附带民事诉讼,应否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否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一书中予以明确:
1、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如通过调解结案,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
2、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则应当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赔偿能力很低的实际,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是否可以得到赔偿金需要判断受害者的人身损害程度,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情况下是可以得到残疾赔偿金的。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活动的本意就是要去揭露和证实当时的犯罪行为的一个真实的状态的,所以原告和被告方在阐述和提供相关证据内容的时候,如果某些不太合适的人员在场就很有...
·
有关部门对持刀伤人未成年怎么判刑
一,有关部门对持刀伤人未成年怎么判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刑多久
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刑多久《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不管是怎样的犯罪,其实都是有具体的行为方式的。但反过来说,在有一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其实并不是必然就会构成犯罪,因为大部分的犯罪都不是行为犯,此时需要...
·
网贷逾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网贷逾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网贷逾期的话,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起诉不会坐牢的,但是如果法院裁定你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
·
被判拘役缓刑需要坐牢吗?
被判拘役缓刑需要坐牢吗?一、被判拘役和缓刑需要坐牢吗?缓刑是完全不需要坐牢的,而拘役则因为是主刑之一,是需要坐牢的。(一)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
·
刑法修正案八与未成年人的内容包含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与未成年人的内容包含哪些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的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
·
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有什么内容?
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需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公民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刑诉法来说,刑诉法第七十五...
·
犯罪分子非法拘禁会批捕么?
一、犯罪分子非法拘禁会批捕么?犯罪分子非法拘禁,是否会批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话则是需要批捕的。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
·
一、醉驾判缓刑的条件?
一、醉驾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