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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的抗辩权能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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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的抗辩权能否行使?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债务人作出一些可能会危害到债权人的行为,如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他们而有可能致使债务无法偿还,这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撤销该行为。我们知道,民法典中赋予了当事人抗辩权,那合同撤销的抗辩权能否行使?
一、合同撤销的抗辩权能否行使?
不能行使。合同撤销权与抗辩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且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包括合同撤销权。
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如,甲与乙约定甲交货时乙就交钱,但是假如乙不交钱要甲先交货那甲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了。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到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4、先诉抗辩权:是保证里面的一般保证人专有的权利。
而撤销权在债权中是指债务人作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如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所以,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并不包括撤销权。
二、《民法典》中对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如果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赠与等行为,债务人不能行使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合同的抗辩权中并不包括撤销权,这两种权利虽然都是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抗辩权的行使中并不包括合同撤销权。撤销权有法定时限,应在知道撤销事由起的一年之内行使,否则撤销权会宣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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