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寻衅滋事罪双方都要抓吗

我们知道,寻衅滋事罪我是国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会被抓到公安机抓起来,公安机关会对其立案侦查,有人就有疑问,寻衅滋事罪是双方都要抓吗?这个问题,我们下文为你做了解答,供您阅读。

一、寻衅滋事罪双方都要抓吗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因此,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是一方的犯罪,公安机关只处罚寻衅滋事的当事人,不会处罚被害人的。因此,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双方都要抓起来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1、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因此,寻衅滋事罪并不会处罚双方,而是处罚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你答疑解惑。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什么叫寻衅滋事案件,罪名是什么?
    公共场合人员密集,难免存在一些磕磕碰碰,这时容易情绪激动而造成一些事故,会有人在一定的场合里无事生非,为社会造成一定损害,会被判为寻衅滋事罪,那么,什...


·诈骗罪的量刑情节是怎样的
    一般的诈骗罪指《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个人犯罪,它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诉法上诉人可以是谁?
    法院在对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如果案件中的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决表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提出上诉的,刑诉法对上诉人有一...


·走私假币罪的刑法处罚是怎样的
    走私假币罪的刑法处罚是怎样的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刑法对走私假币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1)犯走私假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犯走...


·一、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批捕了判刑几年?
    一、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批捕了判刑几年?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传染毒种扩散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
    传染毒种扩散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传染毒种扩散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


·刑事案件法院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法院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刑事案件法院办案程序一、一审起诉(一)立案当事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立案。立案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


·犯人在刑事立案后三个月必须结案吗
    犯人在刑事立案后三个月必须结案吗?犯人在刑事立案后三个月不是必须要结案的。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


·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包括什么
    1、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包括什么《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


·盗窃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盗窃罪如何处罚
    盗窃罪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我国法律也对盗窃罪做了明文规定,行为人要是构成盗窃罪是要被判处刑罚的,那么你知道盗窃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吗?这个问题,我们下...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