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临时工是否要交社保

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情况等原因,造就了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临时工。众所周知,社保是我们每个人的保障,企业会为劳动者购买社保,那么临时工会购买吗?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临时工是否要交社保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我们可知, 法律里,现在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之分,除非全日制工(也就是小时工)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外,其它用工形单位依法都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保证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待遇。
二、社保领取条件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1、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另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注意:离职后在未找到工作单位之前应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医疗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另外,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失业保险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三个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必须于24小时之内口头,72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社保局审理部门,另外,在取得劳动局工伤定性的报告结论后,同时交一份给社保局审理部门备案。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以上就是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由上我们可知,关于临时工是否购买社保的问题需要根据临时工的性质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全日制的临时用工,企业是需要购买保险的。关于社保的领取条件,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如果还有问题,建议到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销售假药怎么移交公安机关?
    销售假药怎么移交公安机关?销售假药移交公安机关时需要连同案件的一切证据一起移交,卖假药移交检察院会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只是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肇事逃逸吗?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肇事逃逸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一般会标注肇事逃逸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


·一、车辆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的行驶期限是多久?
    一、车辆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的行驶期限是多久?车辆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的行驶期限主要看合同中的约定,法律没有一般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交通肇事罪都会判缓刑吗
    交通肇事罪都会判缓刑吗一、交通肇事罪都会判缓刑吗所谓缓刑适用的原则,就是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过程中,特别是缓刑适用过程中必须始终考虑的规则和因素,...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要在什么时候做?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要在什么时候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


·司机开车玩手机怎么罚?
    司机开车玩手机怎么罚?对机动车驾驶员行驶途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扣机动车驾驶人2分的处罚。...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如果不幸造成了人员受伤的,那么可能出现这几种情况,一般伤害、伤残以及死亡。在不同的损害情况下,对受害者做出的赔偿不同。那到底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


·谈起醉驾,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酒后驾驶四轮的轿车或者卡车等机动
    谈起醉驾,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酒后驾驶四轮的轿车或者卡车等机动车,但是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引发的事故也不在少数,然而一些人甚至还觉得喝酒喝醉骑摩托车很常见,...


·一、交通事故人伤案索赔项目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伤案索赔项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


·通常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先暂扣肇事者的驾照。相信
    通常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先暂扣肇事者的驾照。相信您都知道,要是没有驾照的话,那就是不能开车上路。因此当事人就急于想要拿回驾照。那从法律角度...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