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协议怎么写?
www.nj64.cn
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协议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机关、个人和企业等按照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种使用权利。土地使用者可以将使用权进行转让,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要有相关证明,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那么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协议怎么写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1、特点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民法典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独立存在。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两种独立的权利也可相安无事。在中国,有地方政府分设国土管理和房产两个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对其分别发证,但因两种权利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补偿的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分属不同当事人时,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触,致使人们对二元主义产生误解。
依中国现时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均附属于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一并转让。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以出让合同设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视为出让合同尚未履行之权利与义务,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随同转让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民法典律中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
二、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协议怎么写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受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以上就是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协议的范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意味着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权利的变化,以及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的所有权的转换。交易双方需签订合同,订立协议,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目前在我国,土地是稀有资源,因此一定要慎重对待土地转移,并合理利用土地。
<<案发地
*
<<手机号
*
·
石家庄南焦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石家庄南焦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石家庄南焦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
·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什么?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进行征取大量的土地,其中为代表的是农村征地。由于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因而,您最关心的...
·
衡阳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如何规定的?
衡阳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
·
四川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近年来在交通上面的投入不小,政府在修建铁路、公路的时候,可能对沿线村庄产生一定影响,有的农民的耕地被占用。由于农民承包土地有收益权,政府占用的话...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具体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
·
农村拆迁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吗
农村拆迁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吗一、农村拆迁补偿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吗?在农村进行拆迁,补偿有一定的标准,因为农村的土地大都是集体土地,会按照土地上附着物的...
·
补办土地使用证收费多少?
补办土地使用证收费多少?公民、法人单位在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之后,是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并且缴纳税额的。土地使用权证是物权的一部...
·
农民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农民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也越来越关注城镇化建设,在平时的生活中,各个城市的人们可能都会遇到所在的城市征收土地的情况,根...
·
17年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7年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我们现在走在街上,到处都是新的楼房和现代化建设。一些旧的楼房上也写着拆。这些被拆去的旧的楼房,是政府在规划过程中,向老百姓征...
·
土地使用权限制年龄吗?
土地使用权限制年龄吗?自古以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是在土地上面完成的,所以土地对于人民来说至关重要,在我国,无论是使用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必须办理...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