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非法集资的款都用了能要回来吗?

一些人会因为一时的贪念而误入歧途,可能会走上非法集资的道路,但非法集资是违法的,而且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当非法集资人捐款逃跑时,是很难处理的,如果非法集资人把钱款散尽,那么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非法集资的款都用了能要回来吗?以下是一些参考资料。

一、非法集资的含义:非法集资是自私自利的不法分子只为迅速扩大自己财产经济的不法来源,加大自己不法财产经济的积累,而不惜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损害被非法集资所损害的广大受害民众的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对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深入的认识,我们首先要懂得什么叫做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国家对非法集资这一概念给予了科学并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定义,给人们准确认识非法集资行为担供了可靠的依据,为人们评判界定非法集资不法行为提供了具有执行强制力的衡量尺度。
二、政府的做法:为了全面系统的依法构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惩治的高压态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机关,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组织建设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各地公安机关建立了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举报制度,形成了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打击合力,使一些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产生不久就遭到举报和严厉取缔、打击。
三、相关规定:《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行为既然是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应受到坚决严厉的无情打击。然而,在很多非法集资案、非法集资大要案中,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要么卷款而逃,要么把非法集资而来的项目挥霍一空或所剩无几,给社会民众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就造成了社会民众的非法集资款难以追回的严重问题。非法集资受害人作为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追回自已被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组织非法集资的款项。既然追回集资款项是受害民众、受害当事人的天经地义的权利,那么,他们既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必要时也可以依法自己或委托适当的组织或个人参与追回自己被非法集资的款项。只要不先打草惊蛇造成非法集资犯罪非子狗急跳墙、卷款而逃,只要措施得当、方法有效,是可以尽可能多的追回一些非法集资款项的。根据以上的资料,当非法集资人把非法集资的款都用了后,追回来的道路是非常遥远的,因为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就算政府介入,如果集资人没有能力归还资款,这些损失应由参与者自己承担,政府没有代偿的义务,所以非法集资需谨慎,不可因贪心而误入歧途。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没离婚之前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没离婚之前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并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绪期间用于生活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


·欠款一万不还能不能报警
    能,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欠多少钱都可以报警或者起诉的。当然需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怎么分割不需要分割,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


·公司欠债后倒闭股东要负担吗?
    公司欠债后倒闭股东要负担吗?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信用卡诈骗罪还款有什么规定?
    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充斥着很多诈骗的案例,现在的诈骗手段也非常的厉害,对于诈骗我们在生活中也听说过不少。诈骗其中就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我们国...


·追债人堵在欠债人家门口是否合法?
    追债人堵在欠债人家门口是否合法?追债让堵在欠债人家门口是否合法1、债权人堵在债务人家门口,阻止其正常活动,属于非法拦截他人的违法行为。2、法律只保护合法...


·一、离婚财产赌博导致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一、离婚财产赌博导致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离婚财产赌博导致的债务是不需要共同承担的,由赌博的一方个人进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


·一、离婚后债务与女方无关的约定有效力么?
    一、离婚后债务与女方无关的约定有效力么?离婚协议书上写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该协议只在男女双方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债权人向女方主张偿还债务。离婚...


·哪些要素会构成伪造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


·怎样通过诉讼追讨欠债?
    怎样通过诉讼追讨欠债?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可以有很多种方式,其中,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讨债是最有强制力的方式。从程序上来讲,债权人应当怎样通过诉讼追讨欠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