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公司法中代表诉的主体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代表诉的主体相关规定是什么?公司在多个股东的管理下难免会因不同人的见解发生分歧,为此公司法制定了股东诉讼制度,为保证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与权力义务能够正确实施,那么公司法中代表诉的主体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中代表诉的主体相关规定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民诉法上的直接诉讼。在现代公司法中,股东有权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直接诉讼又称个别诉讼,指股东基于其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其形式多种多样,如取得股利之诉、行使表决权之诉等。直接诉讼中又有种类诉讼的概念,种类诉讼则指公司不适行为人之行为使公司某类性质的股东遭受损害,其中一个股东或者若干股东代表某一种类或者若干种类的股东作为原告,就其所受的损害而提起的诉讼。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虽然都是股东监督经营者和公司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中的种类诉讼相比较存在某些类似之处,但是两者有着许多不同之处。1、两种诉讼产生的根据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法律对其一般不作限制性要求,而提起代表诉讼的根据则具有二元性,即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同时股东又必须是公司的代表人,法律对此一般都作了严格要求和特别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原告股东的持股数额或持股期间等资格限制,并非任何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2、两种诉讼提起权的性质不同。直接诉讼保护的是股东自己的利益,以此为基础的诉讼提起权属于股东权中的自益权,所谓自益权是指公司股东以从公司获得利益为目的的权利;代表诉讼保护的是公司的利益,以此为基础的诉讼提起权属于股东权中的共益权,所谓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兼以自己利益为目的所行使的权利。3、诉讼的结果归属不同。直接诉讼中,其代表的利益主体是股东自己或者若干股东,因此,诉讼结果直接归属股东。但在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所行使的诉讼权是源于公司所具有的诉权,因此,诉讼的结果归属于公司,股东则因所持股份比例享受应有的利益。二、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民诉法上的一般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民诉法上的一般诉讼区别在于1、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它既有以公司代表的立场代替公司起诉,谋求对董事、经理等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这一代位诉讼的一面,又有代表全体股东,纠正董事、经理违法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利益而进行代表诉讼的一面。这种代位诉讼与代表诉讼的两位性与民诉法中一般诉讼所具有的直接性完全不同。2、具有诉讼效果的共益性。这是由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共益性质规定的。股东提起诉讼的原因首先在于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当然,这种侵害也将直接损害到股东对投资于公司利益的合理期待,正因为股东的利益受到间接损害才会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股东提起诉讼的原因首先在于公司的整体利益本身,因此,诉讼的结果归属于公司也是必然的逻辑结果。这种诉讼效果的共益性不同于民诉法上一般诉讼所产生的诉讼效果的自益性。3、具有诉讼程序规则的特定性。股东代表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中的原被告,是一个需探讨的问题,是民诉法上一般诉讼所不能得到解决的。因此,各国法律均对此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在英美法系,股东只是名义上的原告,公司是名义上的被告、实质上的原告;而在大陆法系,股东为原告,被诉的董事为被告,公司并不是必要的当事人,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4、股东代表诉讼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也不同。首先,共同诉讼中可由各个当事人推举一个诉讼代表人,但代表人所代表的是众多的当事人,而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代表的只是一个主体即公司;其次,共同诉讼的基础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股东代表诉讼不一定是人数众多,即使是两人公司,若有一个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也构成代表诉讼;再次,两者的根据不同,代表诉讼的根据是公司法,而共同诉讼的依据是民诉法,故两者不能混淆。股东代表诉讼就是对某些股东作出不利于公司或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严重等非法行为的一种手段,是比较独特的一个诉讼制度,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市场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衍生出了多种经营方式。在金融市场上,企业在进行经营的时候,或者一些单位购买大型物件的时候,会选...


·分公司可以代总公司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代总公司签订合同吗?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代表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总公司是被...


·公司法人挂名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哪些?
    公司法人挂名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哪些?在当代这个社会,公司作为社会上经常可以看到的,您应该都比较熟悉,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公司里的法律概念上的公...


·孕妇和哺乳期公司可以辞退吗
    孕妇和哺乳期公司可以辞退吗?孕妇和哺乳期内公司是不能随便辞退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能辞退职工的情形是:(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


·国有公司法人担任财务可行吗
    国有公司法人担任财务可行吗?在国有成立公司之后,需要设立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的负责人,只有每个部门的管理人员管理好部门运行,整个公司才能正常运营。国有公...


·南沙公司注册的流程有哪些
    南沙公司注册的流程有哪些一、南沙公司注册的流程是什么样的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


·私拿公司钱怎么判刑
    视情况而定,如果数额较小则不判刑,公司给予处罚;若数额较大,则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数额巨大,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50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直接申请上市吗
    50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直接申请上市吗一、50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直接申请上市吗不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该先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你转让股权;然后你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和股东名册变更手...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是什么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