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国家对于一项建筑工程完工的检验工作非常重要,因为它有可能联系

国家对于一项建筑工程完工的检验工作非常重要,因为它有可能联系到众多平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制定了相关的验收标准进行统一验收,如果验收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将不会允许被投入使用,那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呢?通过我们收集的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1、工程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相关施工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共安全,对于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要责令修改和整顿,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工伤认定 治疗期还发工资么?
    员工在工厂上班或者是一些建筑项目的公司上班,工伤的情况发生的概率是很高的,员工受了工伤,应该在第一时间就进行工伤认定,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到自己的合法权...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从狭义上讲,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意外死亡赔偿标准现在的工程意外死亡标准是按照
    工程意外死亡赔偿标准现在的工程意外死亡标准是按照每年全国的城镇居民的一个月收入的20倍进行一次性支付的,并且我们还需要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十倍...


·对于老板不给工资去哪投诉?
    老板不给工资去哪投诉?老板不给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


·工厂倒闭工资没发怎么办
    工厂倒闭工资没发怎么办工厂倒闭,工人工资怎么办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老工伤的保险待遇可以享受吗?
    老工伤的保险待遇可以享受吗?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更好地了解对方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更好地了解对方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它对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试用期内必须...


·劳动法辞退赔偿月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劳动法辞退赔偿月工资是怎么计算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


·通信工程质量问题应对措施有哪些
    通信工程质量问题应对措施有哪些?通信工程属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如果其出现质量问题,则会影响到信息的沟通,从而缩短工程使用寿命。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和...


·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多久?
    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多久?一、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多久,过了期限怎么办工伤鉴定的有效期:一般要求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