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子女轮流抚养判决书应该包含哪些问题?
www.nj64.cn
子女轮流抚养判决书应该包含哪些问题?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时,会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进行判决,若发现由双方轮养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会判决由父母轮养,并出具子女轮流抚养判决书,你是否知道子女轮流抚养判决书应该包含哪些问题?子女轮流抚养判决书应该包含的事项:(1)具体时间由哪方抚养在抚养方式上,包括对子女与直接抚养当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约定;对限制他人代为抚养的约定;对轮流抚养交接的约定;对子女户口、入托、入学、医疗保险、民事代理问题的约定;对终止轮流抚养协议事由(如再婚、迁居)的约定;对临时处理有关事宜(如在轮流期间,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抚养或需要双方共同直接抚养等)弹性条款的约定,等等。(2)轮流抚养时限应注意的问题轮流抚养时限,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终期、每次轮流的时间周期。轮流的周期不宜过短,也不宜太长。过短,经常变换子女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太长,对于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感情不利,不符合轮流抚养的初衷。笔者认为,对轮流周期的确定,学龄前少儿,一般以一至两个月为宜;如果子女已入学,最好以半个学期或一个学期作为一个轮流周期,以便于子女的学习与生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各自直接抚养的时间,不一定强求一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3)抚养费用的承担轮流抚养子女并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抚养时,可以免除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保证子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抚养期间,自行负担抚养费,或有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还可以约定在本该一方抚养,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不能抚养而由对方代行抚养之时,依代为抚养时间长短,由一方补偿对方一定抚养费用,等等。(4)探视权的行使在探视权利上,一方直接抚养时,应保证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这有利于加强父母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是保持双方轮流抚养的连续性,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对探视子女的方式、地点、时间等加以约定。每次探视间隔可约定一周、半个月或一月。对于节假日、子女生日时的探视,以及带走子女与自己临时居住等事宜,也最好作出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5)父母的联系方式双方离婚后保持一定的联系、沟通,是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过程。双方应及时沟通子女的身体、学习等情况,对共同帮助子女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学习环境很有益处。因此,有必要对双方联系方式、方法等问题作约定。需要包含轮养的时间、轮养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抚养费如何确定等问题。在当事人受到判决书后,需要按照判决书的规定轮养孩子,若不服从此判决的,可以再次上诉。在实践中,为了孩子能够稳定的接受义务教育,一般都是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
<<案发地
*
<<手机号
*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
·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能否解除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婚姻而建立的,而现实中,有的继父母可能会实际对继子女进行抚养,而有的却不会。那在建立了继父母子女关系之后,若当事人想要解除这样的关...
·
证券账户中婚前开立,婚后继续投资,离婚时如何分配?
1、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1)通过证券交易软件查询:查看家里的电脑,看看对方安装的是什么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一般通过对方安装的什么证券公...
·
离婚对方是精神病怎么办?
离婚对方是精神病怎么办?一、离婚对方是精神病怎么办?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精神病依然是登记离婚,或者是去法院来诉讼离婚。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
·
一方有精神病问题能否盼离婚
能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
·
婚内抚养权公证有效吗
通常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才会说到抚养权的公证问题,但有的时候可能在夫妻婚内就会涉及到抚养权公证。那么此时进行的婚内抚养权公证是否有效呢?而此时,又是未成年...
·
离婚后继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判?
在当今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仅仅是注重物质生活,同时也是越来越注重精神生活。因此,对于生活中的伴侣的期望越来越高,因为这样,当人们发现伴...
·
国家赔偿案件由谁审有哪些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是相关办案机关或办案当事人,在办理或受理案件过程当中对案件的过程和案件的受理结果发生一些错误的判断,或错误的决定而产生的赔偿,那国家赔偿案件由...
·
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不还付抚养费
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不还付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
·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多少钱?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离婚时会选择协议离婚,它的特点是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进行协商解决。而诉讼离婚则免去了不必要的纠纷,可以更公正的对财产进行判...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