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追索抚养费的起诉主体是什么

追索抚养费的起诉主体是什么?首先,关于“未成年的子女”,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18周岁成年,那么18周岁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们理所当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其中有一个例外,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视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承担全部的民事义务。父母对于符合上面这种条件的子女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也就是没有必要付给他们抚养费。其次,有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界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来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指出在校就读的学生是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所以近年来大学生状告父母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初中以上就不再是义务教育了,所以父母没有义务再去为大学生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当然,从伦理道德来说,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因为一个民族要发展,就必须保证他的公民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我国规定的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但是在很多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年限远远不止九年,有些国家把大学高等教育也列入到了义务教育的计划当中。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是很发达。虽然在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教育的经费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即允许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实际上由于家的财政投入不够,高等教育变成了以收取学费为主,而且高等教育的学费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子女在上大学的时间绝大多数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与父母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上大学的各种负担是很重的,如果父母确实没有支付能力,子女又已经年满18周岁了,再要求父母为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就相当不合理,违背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而且接受高等教育是一项智力投资,在现有的条件下,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就业的条件就越好,得到的回报就越多。这项智力的直接收益人是子女自己,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应当由子女自己来支付这项费用。而且国家现在取消了高考的年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高考直接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学校也通过各种方式,如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来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所以子女不依赖父母支付费用而靠自己努力来完成学业业也不是不可能的。对于成年子女,如果因他智力低下、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对其依然负有抚养义务,这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沔,父母不得以子女已满18周岁拒绝付给抚养费。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因为主观的原因不愿意参加工作,想靠父母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父母对此则没有抚养义务,子女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取得所谓的“抚养费”。通过上文对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叙述,在起诉抚养费支付情况时原告的身份很容易弄错,无论孩子年龄的大小都可以让监护人以孩子的名义作为原告,所以追索抚养费的起诉主体是符合抚养费要求的人员,如果想要成功的起诉到抚养费,可以通过相关律师帮助案件顺利发展。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刑诉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法条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刑诉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法条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证据不足宣告无效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什么?
    近年来,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案件时有发生,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积极展开解救行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阻碍解救妇女、儿童,会被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话,还...


·夫妻中的一方想要离婚怎么办?
    夫妻中的一方想要离婚怎么办?一、想要离婚怎么办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生活中有很多人认为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分居满一段时间后...


·拒付抚养费被拘外还会承担什么后果?
    孩子在十八岁以前,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谁都不能例外。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离婚之后,没有和孩子生活的一方原本应支付孩子的...


·诉讼离婚答辩要注意什么
    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被告就原告在起诉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通常情况下是要写一份答辩状的,与此同时在答辩的过程中也有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诉讼离婚答辩...


·婚前财产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


·一、夫妻离婚后还可以追究重婚罪吗?
    一、夫妻离婚后还可以追究重婚罪吗?我国《刑法》对刑事犯罪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结婚后哪些财产是个人所有
    结婚后哪些财产是个人所有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各...


·夫妻起诉离婚怎样分割财产
    夫妻离婚无论是以怎样的方式进行,此时基本都会涉及到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当然要是夫妻结婚时间比较短,不存在共同财产的话,自然离婚的时候也就不需要分割。那夫...


·未婚同居可以分割财产吗
    一、未婚同居可以分割财产吗能分割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