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问题有哪些?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打击力度比较大的一种犯罪类型,而且在我国毒品犯罪率也是非常的高的,当然由于毒品犯罪的高收益使得不少人都铤而走险,开始想着要种植一些毒品的原植物,其实种植这些原植物也是属于犯罪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问题有哪些?
根据本款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罪:1、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 大的”。根据这一规定,该罪的起刑数量标准是种植罂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种植罂粟的量刑数量标准,而对于其他毒品原植物量刑标准只规定了 “数量较大”。这样规定是由于在我国境内出现的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中,主要是罂粟;另外,由于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各不相同,相当复杂,也难以在 法律中都规定具体数量。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过去曾因为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铲除过,也包括被依法追 究过刑事责任,又再次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再次种植的,无论种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构成犯罪。3、“抗拒铲除的”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铲除这些毒品原植物时,使用暴力、威胁、设置障碍等方法拒不铲除的。本条第二款是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第三款是对在收获前自动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收获”是指收获毒品,例如对罂粟进行割 浆等。“自动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进行铲除,而不是在执法人员的强制下铲除。“可以免除处罚”是指对自动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人, 一般可免除处罚,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很严重,确需处罚的,也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处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在铲除后利用被铲除的毒品原植物 制造毒品的,则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其实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已经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了,不管是对于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类别,还是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数量等等都是有规定的,当然对于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如果在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话,那么也同样也是会被认定为该罪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职务侵占罪会判缓刑吗 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职务侵占罪会判缓刑吗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法律中规定职务侵权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即只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


·一般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一、一般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精神病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吗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死刑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死刑吗《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职务侵占罪多少钱入刑
    职位侵占六万元以上入刑。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


·开设赌场罪怎么判刑
    很对犯罪的主体都是要求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开设赌场罪来讲也是如此的要求。不过,《刑法》中对不同的犯罪是规定了不一样的量刑标准的,那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


·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解释是什么呢?
    我相信您常常在生活中看到有人在公共场合打架,这种行为一般被我们称为聚众斗殴。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下符合立案标准,是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的。接下来...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