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刑诉法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刑诉法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由上述可知,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行使自己的权力,民众在求助于公安机关时有必要了解一下公安的工作能力范围,以便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快速的作出处理意见,关于我国关于刑诉法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条文有哪些,您也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当然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对于此法条规想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知也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犯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有3个量刑的等级,相对应的是致人轻伤,也就是说没有达到重伤的情况的情形下符合轻伤1级、轻伤2级的时候,那么一般是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


·网络诈骗拘留37天释放的相关内容怎样?
    网络诈骗拘留37天释放的相关内容怎样?诈骗,就是行为人以其非法占有为其目的,通过虚构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这种行...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段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17条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段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具体规定如下: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


·批捕进入检察院多久会被量刑?
    一、批捕进入检察院多久会被量刑?批捕进入检察院一个月会被量刑,一般只有在满足了逮捕条件之后才会采取这个措施,但只能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之后,才能确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刑多久
    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刑多久《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处罚是什么?
    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处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犯罪既遂指什么
    犯罪既遂指什么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


·醉驾拘役3个月单位能开除吗?
    一、醉驾拘役3个月单位能开除吗?公司可以开除的。因醉驾而被判刑的,属于因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


·不批捕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判缓刑吗
    一、不批捕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判缓刑吗?有可能判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