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离婚纠纷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

在对公司进行投资入股的时候,很有可能是以夫妻名义出资的,而这种情况下在公司的股份自然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然,日后夫妻离婚的,就需要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那究竟离婚纠纷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质
夫妻在离婚时对共有股权的分割,除在双方协商持股一方继续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等例外情况外,必然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上的变化或股东持股份额上的变化。无论公司其他股东购买持股股东的股权,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协商调解或判决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均为原股东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向他人转让的行为。因此,离婚夫妻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实质上是股权转让。
二、夫妻股权分割的限制性
夫妻股权分割既然实质是股权转让,因此股权分割必然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限制。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如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一方面保护股东有自由退股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对股东退股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其目的就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可能会导致持股一方的退出或未持股一方的加入、或者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的变化,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不愿见到的。因此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股权分割的操作步骤我国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时,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法官首先要对有限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和对其他股东进行调查。此时分两种情况:第一,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内容应包括转让的份额和价格等。在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股权的数量,将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第二,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该约定直接对抗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未持股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条款提出抗辩,而只能就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
1、协商一致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就共有股权部分的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可以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协商确定,然后由股东一方支付给其配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样处理程序比较简单,也不步及到股东资格变动的问题;另外一种协商处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权的分配达成一致,然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股权的相应价值,再把夫妻双方的约定及股权价值告知公司其它股东,如果其它股东同意,则通过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资格变更,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的其它股东不同意,则由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夫妻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则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或补偿。
2、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很多时候都是围绕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的,针对不同的问题,自然在实际处理的时候就不太一样。如果是涉及到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除了要遵守《公司法》中的规定外,同时也要遵守公司内部关于股份的规定。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出庭诉讼怎么处理
    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人们已经从过去的“男女授受不亲”观念中解脱出来,有些人甚至只要相互喜欢就可以过上同居生活,那么问题就来了,同居后生了小孩需要抚养,...


·夫妻双方,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有病能离吗?
    夫妻双方,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有病能离吗?法院只有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可判决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子女的抚养费中一个月需要支付多少钱?
    实践中,夫妻离婚对于没有获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此时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通过这种方式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为夫妻离婚就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没登记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有可能是事实婚姻关系,也可能是非...


·离婚了不给抚养费会去坐牢吗
    现在很多夫妻感情破裂的话就会选择离婚,如果有孩子的话就应该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判决。如果一方获得了抚养权那么另一方就要对孩子的抚养费用承担责任,这也是一...


·离婚官司出轨证据指的是什么?
    现如今婚姻不合的越来越多,离婚的也越来越多,有的是夫妻不和睦而离的婚,而有的是因为夫妻有一方出轨而离婚,如果是夫妻一方出轨,那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是非常...


·法律重婚的判刑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重婚的判刑是怎么规定的?【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表现形式(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


·未婚子女抚养根据什么判定?
    未婚子女抚养根据什么判定?未婚子女抚养问题和离婚一样需要遵循法规来决定哪一方抚养子女,子女归属判定因素有子女年龄、子女意愿和夫妻双方各方面的能力。未...


·一、30岁的女人没结婚算晚婚么?
    一、30岁的女人没结婚算晚婚么?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民法典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的界限,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我国现...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是做什么的?
    国家赔偿是一项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法律赔偿,它的执行和落实需要有相关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来处理。其中,对口的国家机构就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了。那么,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