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公司法竞业限制条文易被混淆的问题有哪些
www.nj64.cn
公司法竞业限制条文易被混淆的问题有哪些?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安全,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公司等企业单位的就职人员,不得参与损害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也即不能参与竞业活动,否则经相关人士举报,是会被按照公司法竞业限制条文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就实施情况来看,这些条文在实施时是存在着问题的,具体存在哪些问题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公司法竞业限制条文易被混淆的问题:
一、公司对违规的董事、高管人员行使归入权的要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则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归入权,即将董事、高管人员的违法收入归公司所有。在此将公司对违规的董事、高管行使归入权的要件归纳如下:1、公司的董事、高管具有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该行为大致分两类,一是在竞争对手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或业务人员;二是虽未兼职,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前者比较常见,后者在司法实践中较难以认定。2、有权行使归入权的主体。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可见,能够行使归入权的主体应该是违规董事、高管所任职的公司。如甲在A公司任董事,在B公司任业务经理,则有权行使归入权的是A公司,而非B公司。但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同一人在两家竞争公司均担任董事或高管的情形,如甲在A公司任董事,在B公司任总经理。此情形下,甲的行为对两公司而言都是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那么甲究竟该对哪家公司承担归入责任。笔者认为,两家公司都有权行使归入权,不以两公司成立时间先后或甲加入两公司的时间先后为判断依据,而应该由丧失商业机会的公司向违规的董事、高管行使归入权。举例来说,同一竞争业务,甲交给A公司经营获利,B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反之亦然。3、唯一的例外情形是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方式允许本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在竞争对手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或者业务人员,则这家公司丧失归入权的行使权利,这也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
二、违规的董事、高管代表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
举例来讲,如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甲代表B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使得B公司从中获取收益,则A公司是否有权主张上述买卖合同无效。有不少人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为上述买卖合同无效,但其实此看法是对竞业禁止规定的一个误解。笔者认为,违规的董事、高管代表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如无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仍然是有效的。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是在B公司与第三方两个主体之间达成的。董事、高管代表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只是职务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仍归于被代理人B公司。因此,合同并不因代理行为而无效。同时认定合同有效既有利于保护善意的第三方,也有利于维护安全的交易秩序促进交易的有效进行。
三、违规的董事、高管对有竞争关系的两公司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1、违规的董事、高管对丧失商业机会的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前面已经论述了丧失商业机会的公司有权向违规的董事、高管行使归入权。举例来说,甲同为两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同一竞争业务由A公司接单获利,B公司则有权行使归入权。但由于,归入权行使的并非是全部业务收入归于公司,而是董事、高管人员个人从该项业务中所获取的收益归入公司。因此,在行使归入权后,B公司仍然有权就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向违规董事、高管索赔。具体来讲,就是该单业务带给B公司的潜在利润(而非收入)。而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规的董事、高管对无权行使归入权的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丧失商业机会的公司有权向违规的董事、高管行使归入权,并要求赔偿损失,而无权行使归入权的公司即接单的公司是否会存在损失,并有权向违规的董事、高管人员要求赔偿,也是您易误解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有此担忧的人主要是对归入权究竟归入的是什么收入还存在误解。实际上,归入权行使的并非是全部业务收入归于公司,而是董事、高管人员个人从该项业务中所获取的收益归入公司。这在新公司法第149条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对违规的董事、高管个人进行惩罚,而不是针对公司进行惩罚。因此,丧失商业机会的公司只能对董事、高管提出赔偿要求,而不能对接单的竞争对手公司提出赔偿。既如此,则无权行使归入权的公司并没有损失产生,则其自然无权要求赔偿。但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董事、高管人员从该项业务中所获取的收益仍是一个相当复杂,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 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的行为能否造成公司主体资格的瑕疵
甲在A公司入股任总经理,后又入股B公司担任董事,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范围,在这个案例中,甲同时为两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股东。甲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能否造成公司主体资格的瑕疵也是一个易产生误解的地方。笔者认为不会造成。首先法律已经规定了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后果是收入归入;其次这一条款对股东并不适用。换言之,甲在竞争对手公司只任股东,而不是董事或高管,则不能适用公司法149条的规定。更何况,在现实中,公司可以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方式进行救济。如公司可以解聘,或甲主动辞去其中一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职务。
五、违规的董事、高管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前文已就违规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论述,但违规的董事、高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该条规定针对的只是国有公司和企业,对其他性质的企业并不适用。换言之,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的规定、触犯刑法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可以看出,在职或者离职一段实践之内,从事了相关活动,违反了竞业条规的规定的,是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的,设定此项法规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各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案发地
*
<<手机号
*
·
什么是融资余额,上市公司融资余额减少是什么?
什么是融资余额,上市公司融资余额减少是什么意思?说到融资的话,相信您还是比较的熟悉的,确实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当中是经常会遇到需要进行融资的情况的,但...
·
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否可以 被执行人,其实说白了就是在
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否可以被执行人,其实说白了就是在法院诉讼的过程当中,败诉方就通常称之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严格按照法院的判...
·
中小企业融资特点有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特点有哪些在我国,由于国家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所以,中小企业得到了急速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繁荣...
·
中小企业融资利率是多少?
中小企业融资利率是多少?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发展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资金短缺的情况。在众多的融资渠道中,银行贷款是最主要的一个。相...
·
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2条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
·
公司法人去世、还有账该怎么办
公司法人去世、还有账该怎么办作为我国的公司来说,在经营的时候,一般每个公司都有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担任。但是在某些情...
·
电镀企业拆迁后的搬迁需要注意什么?
电镀企业拆迁后的搬迁需要注意什么?企业拆迁后的搬迁工作一般需要很长时间的准备,无论是场地的布置还是机器的转移等各个因素都要考虑在内,而电镀企业更是如...
·
公司违法做有限公司法人后果是什么?
公司违法做有限公司法人后果是什么?一、公司违法作为公司法人后果是什么?《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有哪些?我们知道,公司一般会由多位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们可以参与公司的重大事务的决策,享有分红权。实践中,会有一些股东会以他人的名...
·
很多人会面临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应届生,当找到了心仪的公司并投
很多人会面临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应届生,当找到了心仪的公司并投递了简历,公司查看了简历觉得应聘者符合他们的要求,就会通知应聘者来面试。但很多应聘者顺利通...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