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

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宅基地和耕地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拿到土地承包权后,可以将使用权转让,给其它农民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发生各种纠纷。而处理土地纠纷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那么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土地使用权仲裁时效是多久?
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将所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当事人的请求权均作为债权请求权对待,参照民法通则有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确定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当事人可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践中存在模糊认识。有意见认为,从诉讼的角度看,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午的,如是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且,调解仲裁法仅规定了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起诉,并未针对驳回申请的情况赋予当事人另诉的权利,因此,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或不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土地出让合同中属于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体现平等主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纠纷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由于土地出让合同的订立、生效、违约责任等借鉴了民事合同的一般原理和制度,因此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来解决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一些纠纷。如:因土地的交付、出让金的缴纳、不可抗力、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发生纠纷,受让方、出让方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依照民事法律规定予以审判或仲裁。综上所述,农民之间因为土地使用权引发争议,应该选择合法手段解决,其中仲裁是一个不错的办法。按照规定,土地使用权仲裁的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当土地使用权纠纷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农民都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的话,就只好走诉讼程序了。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征地拆迁中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征地拆迁中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不能买?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不能买?许多人手头上有了多余的资金会考虑买房,房子的升值潜力大,一般不容易贬值。买房时我们要先看对方的房子是否有产权证以及土地使...


·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最多几个青苗补偿标准?
    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最多几个青苗补偿标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您都知道如果说国家需要使用我们的土地的话,那么对于我们来说是需要予以配合的,当然国家也会...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是什么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是针对农村的农用地的。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政策,一直就是土地在进行承包的时候,基本都是村...


·徐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拆迁的手续是什么啊?
    徐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拆迁的手续是什么啊?现在城市发展的越来越快了,政府也是到处都在修建高楼大厦和新的建筑物了,难免会造成很多的房子和土地会被...


·划拨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划拨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长时间?我国公民对国家土地有使用权,但这需要建立在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基础上。我们知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或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


·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归谁?
    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归谁?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法律规定如下: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下列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


·我国的安置房主要是指政府在拆迁过程当中发放给当地公民的一种临
    我国的安置房主要是指政府在拆迁过程当中发放给当地公民的一种临时性的住房,可以看出,其实安置房的性质也是比较特殊的。相对来说安置房的房子在进行买卖的时候...


·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


·犯罪行为的犯罪地包括哪些
    犯罪行为的犯罪地包括哪些?犯罪地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