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办?

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办?您买到商品房后,会在拿到的房产证上面看到土地使用年限这一栏,如果是普通住宅,则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也就是人们所说的70年的产权。目前还没有商品房到期,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老旧商品房面临产权到期的问题。那么,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办?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见对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权应当自动延期,这种延期属于无偿办理,可以重复延续;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应当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属于出让土地的,因重新缴纳出让金,属于设定使用期限的划拨用地,需要根据法定条件重新申请办理划拨手续或出让手续,这种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属于规定,应当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够划拨土地,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没有设置使用权期限的划拨土地,就不用担心期限的问题了。
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多久?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综上所述,土地使用年限有40年、70年之分,目前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如果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按照目前政策规定,是可以自动续期的。这一点不用担心。当然,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方案出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这个问题迟早要解决。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年如何规定?
    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年如何规定?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1、地类的界定(一)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签订,不只是涉及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也对租赁者安心大胆创业有了法律上的保证,因此承租...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慈惠街道办事处、泾河街道办事处、吴家山街道办事处、长青街道办事处...


·土地使用分级标准是否有统一规定
    土地使用分级标准是否有统一规定?没有,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


·在我国土地转包属于土地流转吗?
    在我国土地转包属于土地流转吗?属于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


·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不同怎么确定管辖地?
    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不同怎么确定管辖地?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不同一般根据犯罪结果地来确定管辖地,《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


·最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罗平县城坝区(涉及罗雄镇的团结、九龙、红星、西关、...


·某商场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已临近期满能续期吗?
    某商场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已临近期满能续期吗?我国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为了能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我国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只能在规定的使用年限...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赔偿,补偿款是多少?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赔偿,补偿款是多少?国家为了城区建设的需要,或者修建公路、桥梁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理由时,是可以收回共鸣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为了防...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