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离婚之后小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

众所周知,很多时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而此时如果在这方面没有处理好的话,自然也是不允许夫妻离婚的。那在确定了小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之后,小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小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

1、离婚后抚养费怎么计算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的计算方式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独立生活时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法律只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及方式,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女今后的生活。因此,离婚时,应将他们明确地写在民事判决书中。

2、抚养费的变更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抚养费的多少是根据去年或上半年的统计数字得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请增加抚养费。如果另一方确实有给付困难,可通过协议或判决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后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减免时应特别慎重。减少或免除子女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减轻或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当阻碍事由消失时,其给付义务自行恢复。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有哪些法律规定

1、有关抚养方式的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离婚后,子女抚养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单方抚养模式,是指离婚后法院判决子女由父或母一方单独抚养;一是轮流抚养模式,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在我国婚姻法制度中就存在两种抚养方式 。

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在《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又详细地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法律规定具体且易操作。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若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相似,可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情况,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发生分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

2、抚养关系的变更

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在以后的日子发生很大的变化,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因此,法律允许父母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出现下列事由,可提起变更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对小孩子的抚养费进行计算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就包括父母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以及孩子的生活学习需要,而在这方面其实没有什么标准可言,如果家庭的条件要好一些,自然计算出来的抚养费就会高一些。关于小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的问题,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结婚
    男女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若不能满足《婚姻法》中规定的相应条件的话,那么最终是无法达到目的的。就结婚而言,需要符合的条件肯定与离婚不同,那到底符合哪些条...


·夫妻离婚一方外遇怎么分财产?
    夫妻离婚一方外遇怎么分财产?1、夫妻离婚一方外遇怎也依旧需要平等的协商后分割财产,法律关于夫妻共同的方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


·依法被监视居住要通知家属吗
    依法被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吗按法律规定,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其它非指...


·起诉离婚必须先调解?
    起诉离婚必须先调解?  在丈夫和妻子关系破裂并起诉离婚后,为了确定双方的感情状态,了解双方的情感问题,也是为了尽快结束诉讼状态减轻双方的痛苦,法院会在...


·女方闹离婚要分财产怎么办?
    女方闹离婚要分财产怎么办?离婚财产分割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在我国分居三年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我国分居三年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起诉到法...


·一、社会减免抚养费申请书可以写吗?
    一、社会减免抚养费申请书可以写吗?一般不可以减免,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


·控告老公重婚罪会怎样判刑
    一、控告老公重婚罪会怎样判刑?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司法实践来看,属于重婚的行为,具体就有:1、...


·涉外离婚如何增加子女抚养费
    涉外离婚中,要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则与国内增加抚养费情况一样,此时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那么涉外离婚如何增加子女抚养费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


·结婚几天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结婚几天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一、结婚几天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结婚几天离婚财产是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的时候可以进行财产分割,没...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