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单位非法集资起罪标准的金额是多少?
www.nj64.cn
非法集资指违法分子居心不良违反法律规定集取别人的财产,诈骗金钱的违法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并且犯罪者故意对社会经济造成伤害才可以称为非法集资。犯罪单位或个人犯罪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下文对单位非法集资起罪标准的金额是多少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非法集资罪的定义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二、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三、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 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上文对单位非法集资起罪标准的金额是多少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单位集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擅自发型吸引三十人购买的就可以判处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是违法的行为,会导致社会经济混乱,危害社会安全。违法和个人需要承担相应呢法律责任。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如何区分走私罪和逃税罪
如何区分走私罪和逃税罪由于逃税罪中的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与走私罪中的偷逃关税的行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因此,逃税罪和走私罪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两罪的主要...
·
拘留所有规定探看时间吗
一、拘留所有规定探看时间吗探望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是行政拘留,需要提前跟拘留所提出申请才可以进行探视。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
·
网络诈骗查的严不严,网络诈骗犯罪构成是什么
网络诈骗查的严不严,网络诈骗犯罪构成是什么诈骗在社会中存在已久有许多年,虽说相比之下诈骗的行为已经减少了许多,但是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不法分子开始利用...
·
故意犯罪中止的处罚是什么?
故意犯罪中止的处罚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
·
见死不救犯法吗,会判刑吗?
见死不救犯法吗,会判刑吗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见死不救,如不负特定义务,一般不构成犯罪,属于道德上的谴责。但如果故意见死不救的人负有以下义务,如果他违背了...
·
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涉及侵占罪的当事人及其亲属而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区分清楚此罪与彼罪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罪名的确定是影响量刑的第一要素,直接影响审判结果...
·
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由依法审查起诉的机关是什么?
一、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由依法审查起诉的机关是什么?审查起诉的职能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法条链接:《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
·
刑事案件如何量刑,怎么处罚刑事案件
一旦公民的行为涉嫌构成了刑事案件的,那么此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就会介入调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实践中,这个刑事案...
·
玩忽职守罪恶劣影响怎么认定?
玩忽职守罪恶劣影响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犯罪的立案条件中,包括影响恶劣这一项,恶劣社会影响是无形的,而且损害结果往往具有区域性,表现形式也是复杂多样的。一般...
·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实施行贿犯罪的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个人实施行贿犯罪的认定为行贿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主体究竟是单位还是个人,要认定起来却是一个...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