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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  司发通(199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
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
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
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
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
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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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再婚生育的一些规定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


·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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