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交付商品房的条件有哪些

交付商品房的条件有哪些现在有能力买房,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儿,但是在买房的过程当中,似乎总是难免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开发商延期交房,不合格交房更是家常便饭。那么,交付商品房的条件有哪些?而在交房的过程中,作为购房者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付商品房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为此,楼盘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作为交房条件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说明法律对工程建筑的交付使用做了强制性规定。为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合格,应成为交房的另一个条件。
二、交房时购房者应注意什么
1、首先要清楚入住的条件,小心开发商的文字游戏入住是普通公众常用的概念,通常理解为房屋具备能够居住使用的条件,如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能够正常提供。如果合同约定将入住作为交付条件,则入住就成为判断交付条件是否具备的标准。2、审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关于房屋在约定时间尚未达到入住条件,开发商即要求购房者入住,那么购房者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即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实际上,有部分开发商为避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房屋尚未达到入住条件时便通知购房者入住。因此,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有句俗话,说这牙痛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这不合格交房就像是牙痛,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无关紧要,但是如果遇上了,实际上也会让人饱受困扰。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的时候,首先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而作为购房者,在收房的时候也有需要自己注意的事项,不然就会损害到自身利益。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江苏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随着道路上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增多,仅仅对肇事者进行行政处罚,已经不能平息民愤,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我国《刑法》中增加了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肇事...


·哪些情况下可能会被拒绝车险理赔
    哪些情况下可能会被拒绝车险理赔一、哪些情况下可能会被拒绝车险理赔在保险公司为消费者出具的理赔免责条例中,除了临时牌照过期拒赔外,还有七种情况车险拒赔...


·众所周知,与一手房交易相比,二手房交易时很多方面需要评估,最
    众所周知,与一手房交易相比,二手房交易时很多方面需要评估,最常见是在二手房按揭贷款时要经过银行指定的专业机构评估后方能取得。而除此之外,二手房交易中也...


·刚入高速匝道入错口倒车扣多少分?
    刚入高速匝道入错口倒车扣多少分?一、刚入高速匝道入错口倒车扣多少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不仅要被罚款200元,还会一次记满12分。这就意味着,违法驾...


·外地车限行规定是什么?
    外地车限行规定是什么?一、外地车限行规定是什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2014年3月25日发布了《关于对部分机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规定内容有哪些?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方来说,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那么关于...


·一般可以的。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
    一般可以的。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


·重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规定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是有统一的计算方式的,我们都不愿意看到交通事故发生但是生活中却又时常发生交通事故,甚至严重的交通事故就会导致受害人死亡,这时候...


·交通事故老人抚养费标准是什么样的?
    在我国,对于需要抚养的人群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而另一种则是对自己的近亲属的抚养,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抚养,如果抚养人因为交通事故出现...


·交通事故致死是坐牢还是监外执行
    一、交通事故致死是坐牢还是监外执行?交通事故致死满足法定条件的才能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