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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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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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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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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www.nj64.cn
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岁的身边无子女的健康人,必须具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
子想要收养妇孩子,双方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
<<案发地
*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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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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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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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再婚生育的一些规定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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