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和员工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都要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清楚,等到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是否决定与员工续签,都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决定续签的话,一般公司都会给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的,前期出具通知书,员工个人也可以有一个考虑的时间。

一、劳动合同续签通知的内容是什么?

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单位(本人)与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单位(本人)决定继续与你(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时到____(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本人)。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 收 回 执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续签劳动合同的回执要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拿到。

二、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4、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合同。

5、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订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7、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都是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发给员工本人的,在续签通知书当中交代清楚续签的时间区间地点就可以。当然是否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本人也是有权利做决定的,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区别于第一次签劳动合同时候的情形的,首先就不得在合同当中约定试用期。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职工下班回家出现意外算不算工伤?
    职工下班回家出现意外算不算工伤?一、职工下班回家出现意外算不算工伤?不算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3年劳动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一、3年劳动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性别:______...


·工程结算单可以起诉吗?
    工程结算单可以起诉吗?一、工程结算单可以起诉吗?如果“工程结算单”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写出书面民事诉状,一并提交给法院...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于法律术语以及细节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比如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一对极其相似的词组。它们虽然只相差一个字,但是意义是完全不...


·员工离职的方式包括哪些
    实践中,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其实都是享有一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对于单位来讲就是辞退或开除员工,而对于员工来讲则就是自己辞职或离职。而员工离职有一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一个月工资标准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一个月工资标准是多少?公司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


·工伤认定后公司反悔是否可以
    劳动者受到工伤以后,除了要治疗,其次就是进行必要的工伤认定,根据认定的工伤等级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但是现实中也会出现工伤认定后公司反悔的情形,您在遇...


·劳动者主动辞职经济补偿金有没有
    劳动者主动辞职经济补偿金有没有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


·计件工资制有加班费吗
    现实中,有的劳动者属于计时工,而有的属于计件工,这是与一般的工时制不同的。那么针对其中的计件工资制,会不会有加班的时候呢?而计件工资制有加班费吗?本文...


·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的主要流程是什么?劳动关系的转移主要包三大块:劳动事实关系转移、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医疗保险转移。(一)、关于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