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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抚慰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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