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抚养权的纠纷问题有哪些?

第一,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

第二,无法行使探视权。

第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解决难度加大。

第四,恶意拖欠抚养费。

一、未婚生子抚养费没工作也要支付吗

非婚生子抚养费没工作也要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索要抚养费与夫妻离婚有关吗

索要抚养费与夫妻离婚有关。如果夫妻双方通过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应包括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安排。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子女抚养费实际上主要是协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索要子女抚养费。如果没有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抚养费。此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可根据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向另一方索要子女抚养费。如果没有,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当然,也可以向法院索要子女抚养费。

三、如何应对对方不支付抚养费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方法如下:

1、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导致对方无法领取抚养费的,可以用其财产抵消子女抚养费;

2、一方拒不支付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3、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的,另一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为证据,要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其义务。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


·什么是监护人?
        1. 监护人是指对人(多为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的人,一般来说是父亲和母亲,这是简单家庭的状况。然而当原亲生父母有的因为特殊情况无法...


·抚养权归谁所有?
    一、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㈠、抚养权的性质及产生基础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


·中止探望权的诉讼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因为父母的离异而免除。同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也不应该轻易被剥夺或者限制。   ...


·“子女抚养权”纠纷情形之五
    5、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


·抚养权争议案件的分析
    涉及子女抚养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1、子女抚养案件主要来自于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现在...


·抚养权的纠纷问题有哪些?
    第一,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第二,无法行使探视权。第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解决难度加大。第四,恶意拖欠抚养费。一、未婚生子抚养费没工作...


·“子女抚养权”纠纷情形之八
    8、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


·亲子鉴定的原则
    (一)当事人申请原则在处理婚姻诉讼中,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


·“子女抚养权”纠纷情形之一
    1、哺乳期内的孩子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