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是怎么样的?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是怎么样的?

一、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是怎么样的?

地面施工致害的,属于施工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公共场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道路、广场、影视剧场、体育馆(场)、商店营业场所、集贸市场等。在公共场所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与公共道路相连,也是公共危险场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过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为常人通行之处,也是公共危险场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样应负有较重的预防危害发生的义务。非在上述场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仓库内施工,造成他人损害应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二)必须是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

因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在施工现场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险,法律才作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如非属地面上下施工,或仅为地上,或仅为地下,其公共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发生损害,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即可。而地面上下施工致人损害,属特别侵权行为,须按法律的特别规定处理。

(三)必须是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施工人已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施工人不负责任。一般而言,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现场、设横栏、挂红灯或按行业施工惯例设置其他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避开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其应达到的程度不仅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保证通行的盲人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的措施、设置的标志没有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均应负赔偿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并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必须造成他人损害

他人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他人不包括施工单位的成员。施工单位的成员因安全措施不当、标志不明显受到损害,属劳动保险赔偿问题,非侵权行为责任。

(五)必须有因果关系

即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因施工人设置标志不明显或没有设置标志,或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此种因果关系,为相当因果关系,即依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认为有因果关系为设定标准。如无因果关系,施工人不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并采取推定过错的方式。即受害人无须证明施工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须证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造成损害即可。当然,这里的推定过错具有其特殊性,施工人不能以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而只能以其设置了明显标志或采取了安全措施作为抗辩事由。

因地面施工行为造成的致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伤害的形成原因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办理,还需要由事故鉴定部门根据实际的现场勘查结果进行鉴定处理,后期的赔偿也是基于实际造成的伤害后果来进行处理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有哪些影响?
    在当今社会,豆腐渣工程越来越引人注目,甚至于造成了许多悲剧。这种豆腐渣工程或许是人为故意造成的,但是也有许多豆腐渣工程是因为一些难以引起人们注意的微小...


·工伤轻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受的伤就叫做工伤,劳动者受工伤用人单位是需要进行相应赔偿的。按照受伤程度不同工伤可分为轻伤和重伤,不同类型的工伤有不同的赔偿标准。那么...


·一、幼儿受伤误工费营养费是否可以主张?
    一、幼儿受伤误工费营养费是否可以主张?未成年人并不是合法劳动者,所以没有误工费,家属护理的有护理费。营养费需要看医院的医嘱是否有明确记载“需加强营养...


·因工外出工伤认定案例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经常会有些工作是需要经常性的外出的,受到了工伤之后那么是需要进行赔付的。在我国赔偿的主体自然是用人单位,但是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因此您都想知道因工外出工...


·劳动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


·事业单位员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事业单位员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


·当职工遭遇工伤之后
    当职工遭遇工伤之后,用人单位一定逃脱不了第一责任,因为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着合法的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注明了遭遇工伤之后的具体解决办法,用人单...


·一、新劳动法旷工规定几天就可以离职?
    一、新劳动法旷工规定几天就可以离职?1、劳动法对旷工处罚没有具体标准,只规定了,如果因为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的。2、《工资...


·超过10年的员工辞退怎么赔偿?
    超过10年的员工辞退怎么赔偿?一、超过10年的员工辞退怎么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劳动关系的变更的情形包括哪些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质上是属于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有的时候,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正常的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变更的话,员工是应该尊从用人单位...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