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法院不判决离婚必要条件是什么
www.nj64.cn
法院不判决离婚必要条件是什么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二、离婚律师可以全代理吗不可以。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身份关系,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此外,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对代理人进行了特别授权,也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
<<案发地
*
<<手机号
*
·
父母离婚后是否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父母离婚后是否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一、父母离婚后是否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案件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
·
离婚9年了再分割财产可以吗?
离婚9年了再分割财产可以吗?不能再进行分割;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
·
一方离婚之后拒绝付抚养费会坐牢吗
有的人在离婚的时候明明说好了是由自己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实际离婚之后却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这样的情况下,不仅是对孩子利益的损害,同时也会对对方利益造成...
·
如果前妻再婚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当今社会如果父母协议离婚,那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变成了头等大事,我国法律规定:孩子在两周岁以下的哺乳期时应判给女方,那么对于男方来说,如果前妻再婚能要回孩...
·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如何书写?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如何书写?一、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如何书写?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
离婚子女抚养费年限
离婚子女抚养费年限1、原则期限: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
夫妻分居两年是否能自动离婚
虽然现在很多国民的法律素质都有所提高了,但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块,却还有很多搞不清楚的地方。甚至有的人认为只要夫妻分居两年的,那么就可以自动离婚。对于这...
·
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不管大家遇到什么困难的话一定要相信,都是
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不管您遇到什么困难的话一定要相信,都是可以通过合理的手段来进行解决的。比如说以前自己因为租房的时候,有些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护,但是...
·
同样的离婚协议能使用几次
同样的离婚协议能使用几次没有次数限制,协议离婚不成,就得起诉离婚。对已经分配的财产要求再次分配的话,您能够在2年内申请再次分配。要是由无分配的财产的...
·
一、法律会取消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法律会取消夫妻共同财产吗?1、现目前法律不会取消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除外2、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