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二、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程序

1、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期间,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期限。

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后立即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他们了解有关人员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后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自了解本机关的办案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后或者自接到办案人员的自行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地加以审核,尽快作出决定,以利于案件迅速地开始进入正常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相应地,在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和死刑复核程序中,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其中需要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作出回避决定的院长、检察长不包括副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正职和副职的产生方式以及职权有明显不同。但是,当正职缺额或者不在岗位,由副职代行正职职权时,得适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此款规定主要是针对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侦查工作具有必须迅速、及时的特点,以便尽早地缉拿罪犯、收集证据,遏制犯罪。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及时、有效,法律专门规定了在侦查期间履行回避制度的特殊方式。对本款法律规定在理解执行时还应当注意:

(1)对回避作出决定前,包括复议期间;

(2)侦查人员包括所有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的办案人员,含参与补充侦查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事宜,从提出申请或者请求到决定程序均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司法职员都是需要按照规定完成案件的侦查、审理等工作的,故此若是出现了需要回避的现象,是必须要由需要回避的司法职员,或者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先提出回避的申请,且在被批准后才需要回避,否则就只能是按照侦查的规定处理刑事案件。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刑事诉讼法笔录法条中有哪些规定?
    笔录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嫌疑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笔录中嫌疑人的资料越详细,越能增加真实有效性。提高资料细节准确度也可有效阻止嫌疑人翻...


·不负刑事责任的是哪些人
    不负刑事责任的是哪些人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失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处罚失火罪?
    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有很多都是由于游人的失火犯罪行为导致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失火罪的立案...


·刑诉法第154条内容是什么?
    当我们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事情,就会考虑走法律途径,用打官司的方式解决。如果涉及到刑事范围,则将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准。刑诉法保障了诉讼双方的一些权...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您经常在生活当中所说的不知者无罪的这句口头俗语应用在法律制度当中是不成立的,况且就算我们平时给公司完成相关项目的时候,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给公司造成了较...


·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的地位不言而喻,因为我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问题都在刑事诉讼法进行这规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刑事诉讼法解释2017年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乱纪的活动,在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是比较大的。非法集资对我国的金融和市场和人民的切身利益都有严重的危害。生活当中,和多人对于...


·故意杀人罪法律条文内容是怎样的
    一、故意杀人罪法律条文内容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逃税罪税额巨大指的是什么?
    逃税罪税额巨大指的是什么?逃税罪税额巨大指的是1万元以上,这主要是根据我们国家关于经济类型的犯罪追诉标准规定里面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偷税的数额较大的话,...


·死刑缓期执行什么意思
    死刑缓期执行什么意思一、死刑缓期执行什么意思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