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没有约定合同有效期该怎样解除?

没有约定合同有效期该怎样解除?

法律对合同的有效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期限。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有异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附条件解除或者解除期限的合同,在附条件解除或者解除期限届满时失效。因此,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任意规定期限。逾期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限期合同。如果本合同不能被双方解除,也没有法律上的终止,则本合同不受任何一方的无限期约束。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未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重大债务经催告逾期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合法解除】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原履行期届满,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主要债务,催缴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履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合同到期辞退有补偿吗?
    相较于旧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更为具体,“合同到期辞退有补偿吗”这一问题有了新的答案,那么关于补偿的具体操作该如何进行?我们将...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虽然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但实际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少,我们这里举几个例子...


·合同到期赔偿金如何计算?
    合同到期赔偿金如何计算?1、仅就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而言,是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的,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入职一个月内签合同?
    在生活中,工作时都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现实中仍有一部分的公司并不签署合同,逃避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签订劳动合...


·合同到期要和人事说吗?
    合同到期要和人事说吗?一、合同到期要和人事说吗?劳动合同到期,职工不想续签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后原合同自行终止,可以直接办理退工。...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贸易合同有哪些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贸易合同有哪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


·合同效力能高于协议吗
    合同效力能高于协议吗日常交易中,依法成立的合同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约束力。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对协商内容进行书面确认,后来也可能签订补充协...


·买卖合同到期未续签是自动解除了吗?
    买卖合同到期未续签是自动解除了吗不是的,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或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是合同终止而不是解除。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什么(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


·协议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多久能发?
    协议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多久能发?一、协议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发放时间依照规定,一般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金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就应该发放。即应当在办结...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一、撤销权时效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二、撤销权的变更或者撤销内容(一)因重大误解...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