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裁员补偿工资如何计算?

裁员补偿工资如何计算?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4、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是和员工的工作年限直接挂钩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点:如果是公司主动终止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且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赔偿的情况,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纠纷案由 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纠纷案由是什么?
    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纠纷案由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纠纷案由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


·没有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的,算公司股东吗
    没有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的,算公司股东吗找专长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说法对吗?
    用人单位招聘新人时,首先会跟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建立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更改。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这...


·合同管理的内容及合同管理工作方法有哪些?
    合同管理的内容及合同管理工作方法有哪些?一、合同管理的内容1、合同签订管理(1)签订合同的前期调查。每一项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


·工伤鉴定下来赔偿款多久可以拿到赔偿金?
    一般公司员工在申请了工伤申请认定之后最关心的事情就是到底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因为很有可能那笔赔偿金是用来交医院的医疗费的,也可能是维系一家人生活的费...


·劳动仲裁什么情况下终局裁决
    劳动仲裁什么情况下终局裁决一、劳动仲裁什么情况下终局裁决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用人单位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到期,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约,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


·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
    我国法律有严格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生效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会无效。具体来讲,哪些...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