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员工没有过错的前提下
www.nj64.cn
员工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即要按法律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些公司为尽快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利用员工对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不确定,减少即将要支付的补偿金,会找员工协商约定另一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上并不限制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
其次,公司与与员工协商约定补偿金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被支持。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约定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法律效力:
1、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原则上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员工按约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才发现公司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可以及时请求公司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并且,经济补偿金法定支付的标准如下:
(1)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时,已经明确告知其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员工明知具体的情况还自愿签订协议的,不管经济补偿金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那么,做好约定后,会视为员工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因此不能有所反悔。
最后,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等跟员工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员工后面发现这一真实情况的,要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维权,通常是从知道实情之日起一年,员工要去申请仲裁、起诉维权。否则,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会丧失胜诉权。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实习生工资一般多少
实习生工资一般多少最低工资的适用和标准方面,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劳动者的工作制度,除了常见的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以外,还有不定时工时制,也叫做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工时制一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有条件限制的。...
·
加班不给工资的应该怎么办
加班不给工资的应该怎么办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
·
在我国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吗?
在我国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吗?认定工伤后不一定要做伤残鉴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后,经过医疗治疗后,实际没有影响肢体功能障碍,达不到伤残标准,则可以不用做鉴定...
·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1、基础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
·
工伤认定在职证明怎么写,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当事人要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同时要上交申请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出具在职证明,证明需要按照规范填写,这样之后方可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
·
一、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一、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什么?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
·
一、劳动合同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一、劳动合同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劳动合同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赔偿的。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
劳动纠纷的处理机构包括哪些
劳动纠纷的处理机构包括哪些一、劳动纠纷的处理机构有哪些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找一下机构处理: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
·
对于已经辞退的员工和即将辞退的员工来说代通知金是
对于已经辞退的员工和即将辞退的员工来说代通知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因为辞退之后我们就是没有工作的了,找工作肯定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对于没有工作的时...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