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

在承租人没有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的供货协议,非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

    融资合同经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生效后,对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供货协议中确定的数量、规格等,未征得供货人的同意,不得变更。

    合同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涉及到第三人,任何一方变更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必将引起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所以任何方需要变更合同标的物,除要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必须征得第三方的同意。

    融资合同可以转让,转让租赁合同会引起融资合同的主体变更,如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抵押,失去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发生这种变更时,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因合同的转让而引起的合同主体的变更,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融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更,可能会发生涉及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如对原条文的增、删或叙述形式的变更及履行的方式、时间、地点等,经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协商即可变更,在签字后生效,但对标的物的变更,一般是不进行的,如确需变更,必须按前述的要求进行。

    融资合同的变更,一般都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原合同是经公证后生效履行的,变更后内容仍需经公证才能生效。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法规定有以下四种解决方式:一、协商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采取平等主体之间,在自愿、互...


·融资租赁合同有多种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按其业务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直接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这种租赁形式是承租人与供货人商定设备规格、质量、价格等条件,承租人向供货人购...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两种合同都是由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的法律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如下的区别: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有自由选择权...


·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有以下特点:一、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为达到此目的,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就负有融通资金的责任,这种活动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资金困难的...


·融资租赁合同的质量索赔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出现包装、品质、数量、规格、技术指标、技术性能、使用要求、附件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人不应向出租人索赔而是直接向供货...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生违约,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自动解除,解除合同应由受害方作出选择,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解除租赁合同。一、出...


·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
    在承租人没有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的供货协议,非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融资合同经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生效后,对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供货协...


·融资租赁业务程序
    融资租赁业务关系复杂,涉及到多方当事人,虽然不同的融资形式有其不同的业务操作程序,但其基本程序大致如下:一、由承租人选定供货商和设备。承租人为了达到...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一、合同在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毕。这种情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租人支付...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