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的区别有哪些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同样都是劳动者证明与原来的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您可不要误以为这两种东西是同样的事物,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其实大有区别。为了方便您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的区别有哪些

1、作用不同

离职证明一般是原用人单位开具给劳动者提交给新用人单位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离职证明可以在劳动者入职新用人单位时证明其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离职证明还可以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以办理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告知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时间,通常由劳动者自己保留,除非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法院等进行维权时作为证据提交,用以证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

2、开具时间不同

离职证明是由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由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或者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送达。

3、内容不同

离职证明的内容一般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项目,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一般包括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依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离职手续办理时间、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项目。

4、法律责任不同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造成劳动者不能就业的损失,或者造成劳动者不能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损失。

仲裁、法院依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理由和相关事实来审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选择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送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索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和离职证明,以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便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的区别,相信您在看完我们提供的资料过后不会再把这两个概念视作同一个概念了。它们在作用,开具时间,内容,法律责任上都有天壤之别。比如说时间,离职证明实在解除时便给出,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在解除一个月前开出。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如何算年休假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怎么算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也就是说休年假用人单位是要支付工资的。那么,通常该如何计算年休假工...


·哪些投诉工商行政部门不会受理 一、哪些投诉工商行政部门不会
    哪些投诉工商行政部门不会受理一、哪些投诉工商行政部门不会受理(一)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二)购买后...


·单位恶意克扣工资责任是什么
    单位恶意克扣工资责任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者签订的10天的短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者签订的10天的短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一、10天的短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10天的短期合同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的短期合同只能签订二次,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怎么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怎么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一个考验期。无论对于劳动者来说还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是为了之后更好的工作,但是试用期是...


·寒假工签的劳动协议可以提前走吗?应注意哪些事项?
    现在,寒假来临,许多大学生都想利用寒假的时间来挣一点零花钱,并且还可以学到不少的东西和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这的确是一举两得的想法,但为了保证自身的安全...


·如何做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通常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范围内人身受到了损害的话,这样的情况下才会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这关系着日后对事故的处理方向。那究竟实践...


·公司经理是选举还是聘任
    聘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则受董事会委托,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简而言之,股东会产生董事...


·上班期间崴脚了算不算工伤?
    上班期间崴脚了算不算工伤?一、上班期间崴脚了算不算工伤?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崴脚,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


·公司倒闭也不发工资也不解除合同怎么办
    公司倒闭也不发工资也不解除合同怎么办一、公司倒闭不发工资也不解除合同怎么办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倒闭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合同是自动解除。按照《公司法》...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