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家暴轻伤判什么刑
www.nj64.cn
随着社会网络通讯的发达,很多家暴的新闻屡见不鲜,但是很多被家暴的对象在遭遇家暴时候选择沉默,认为只是夫妻之间的事情,让外人知道除了又失面子,如果施暴方坐牢会失去经济来源,或者在其他家庭成员的劝说下,没有选择报警,使得家暴更加严重。其实,家暴并不是家庭的事情,还可能触及到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介绍一下家暴可能会承担的责任后果。民事责任,被施暴的一方即受害者有权向家庭暴力实施者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遭遇家暴的一方要勇于保护自己,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的理由之一。行政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施暴但是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可以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再者就是刑事责任,我国为了保护遭受家庭暴力对待的成员,之前也是制定了《反家暴法》的,其中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三十六条就做了明确依法追究家暴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于构成轻伤的情形,施暴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当然,故意伤害致轻伤,并不是擦破皮就能被认定为轻伤的,可能只是轻微伤,这里的轻伤需要满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规定。损害的程度除了外在直接造成的损害和后果,还包括之后的并发症、后遗症,所以需要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存好诊断结果、鉴定报告。很多家庭成员遭受暴力后,可能只是出现轻微伤,很快就痊愈,致使自己不敢或者不知如何去寻求他人帮助时,担心情节不够严重,警察可能置之不理,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受害者是可以去妇联寻求帮助,妇联有完善的应对措施。
<<案发地
*
<<手机号
*
·
一、离婚分割财产流程是什么?
一、离婚分割财产流程是什么?1、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
一、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具体?
一、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根据我国...
·
什么是“假离婚”呢?
什么是“假离婚”呢?假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目的,或者是为获取某个不正当利益,假借离婚,达到自己的目的。假离婚的后果:“假离婚”是有一定的风险性的。...
·
无效婚姻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多久?
无效婚姻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多久?一、无效婚姻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多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
·
事实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吗?
事实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吗?事实婚姻不一定是无效的婚姻,若是事实婚姻满足了其中以下的情形,就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
·
婚姻无效与离婚有什么区别?
婚姻无效和离婚从很多方面来看都具有很大的区别。婚姻无效本质上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离婚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才能产生的行为后果。那么,婚姻无效与离婚...
·
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缺庭的情况:
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缺庭的情况: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
·
女方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无小孩?
女方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无小孩?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
·
孩子的生父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孩子的生父不付抚养费怎么办?1、抚养孩子,支付抚养费是父母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没有钱而免除;2、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3、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
·
新婚姻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