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欠费的公司法人变更后的债务怎么办
www.nj64.cn
一、欠费的公司法人变更后的债务怎么办?
1、公司合并的情形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分立的情形
分立后的多个公司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公司变更名称的情形
1、公司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不影响变更登记前的债权债务,依旧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2、变更法定代表人后需要注意的事情:
(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变更公司形式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当中肯定会存在着债务债权关系的,在变更公司法人的时候也并不是说要先一次性清偿了之前所欠债务。变更之后的债务无非也就是分立的几个公司或者新合并的公司来承担的这两种情况。但是,对于变更公司法人的这种决定,债权人是有知情权的。
<<案发地
*
<<手机号
*
·
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在生活中,我们最常见的就是自己向别人借钱或别人向你借钱,那如果别人向你借了钱并且等你让他还的时候,他还推三阻四不想还你,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这时我们可以...
·
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
·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怎么分割不需要分割,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
·
2023最高院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院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2019最高院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依据是明确和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
·
公司债券计算利息该怎么算
公司债券计算利息该怎么算一、怎样计算债券利息?企业发行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其计提依据是债券面值和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公式为:每期应计债券利息=债券面值...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的,只是很多人对该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
·
个人独资企业能不能借款
可以。个人独资企业贷款申请条件: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2、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因为只有经过工商部门年检并办理...
·
个人之间借款约定的利息过高怎么办?
个人之间借款约定的利息过高怎么办?个人之间借款约定的利息过高可以双方协商之后降低,私人借款中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可以起诉,要求对超...
·
有纸质借条不还会怎么样?
有纸质借条不还会怎么样?一、有纸质借条不还会怎么样?有凭证有借条不还如果对方起诉会面临法院后果。凭证和借条可作为证据,有这些证据法院会判罚还款,法...
·
最高法关于夫妻一方所居债务如何认定?
一、最高法关于夫妻一方所居债务如何认定?最高法关于夫妻一方所居债务的认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不作为夫妻共同任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