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秦某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没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了。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界提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其实都是有权的。而一般在解除的时候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否则的话解除的一方就有可能违约,那么在解除之后可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作为出租人,在解除租房合同的时候,法定的事由主要都是承租人有损害房屋或者出租人利益的行为。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国际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
    国际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国际购销合同范本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具有哪些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具有哪些效力?一、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具有哪些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


·赠与合同双方法律行为是什么?
    赠与合同双方法律行为是什么意思(一)赠与合同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为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


·绘本出版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绘本出版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一、绘本出版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出版合同范本甲方(权利人):_____地址:_____乙方(出版者):_____地址:_____作品名...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一年试用期应该规定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一年试用期应该规定多久?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将劳动合同的内容仔细的阅读,该注意的事项一...


·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签过合同后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履行合同,这时,就要了解清楚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的相关规定,下面,...


·股权出质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股权质押合同如何查询?
    股权出质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股权质押合同如何查询?一、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2.出质人身份证复...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合同是否有效?民法总则中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概念,也据此提出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其中就包含了纯获利合...


·个人承包合同书的内容有什么?
    个人承包合同书的内容有什么?现如今,会出现很多承包字样,承包土地,承包工程,承包鱼塘,这是会有发包方与承包方,为了双方都能发挥优势,资源互补,会签订...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专指债务人而言,其撤销权效力的产生源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