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国企上班不签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赔偿

国企上班不签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赔偿

《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该怎么办

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规定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劳动者属于工伤的有哪些情况
    劳动者属于工伤的有哪些情况一、劳动者属于工伤的有哪些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劳动能力鉴定要多久
    劳动能力鉴定要多久劳动能力鉴指定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


·加班是很多劳动者在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的事情,加班顾名思义就是指
    加班是很多劳动者在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的事情,加班顾名思义就是指利用自己休息的时间来处理未完成的工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法》也对加班有了明确的...


·加班费计算加不加绩效工资?
    加班费计算加不加绩效工资?加班费计算通常情况下是加绩效工资,当然这也需要根据一个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因为每个单位对于这样的一种规定是不一样的,而大多数的...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通常来说,在员工遇到工伤的情况下,一般会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其实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的话,在遇到工伤以后一定要...


·劳动仲裁要经过哪些程序
    劳动仲裁要经过哪些程序(一)接受申请材料。审核申诉人申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诉人。(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诉...


·一、包头工伤赔偿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包头工伤赔偿申请材料有哪些?1、《包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属单位还需加盖区劳动部门公章);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工...


·一、有业绩指标的劳动合同怎么写?
    一、有业绩指标的劳动合同怎么写?有业绩指标的劳动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久?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鞍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鞍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规定的?1、医疗费根据住院期间医院开具正式票据为准,包括二次手术费、复查复诊的费用,以住院病历,出院证或是出院记录、诊断证明...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