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动合同到期未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刘某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刘某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公司未及时与刘某某办理终止手续,刘某某继续工作,说明双方已形成了实事上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根据劳办发[1996]33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因而被诉人应按企业工龄9年为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刘某某提出要求退还扣发的浮动工资的请求属正当要求。这是因为双方在所签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工资支付数额。如果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被诉人应主动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或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来调整。被诉人虽作出了工资调整,对于工资中的浮动工资部分按月扣发,但其企业制度又明确规定:当期浮动工资是否发放由总公司决定,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放或停发。被诉人一直未发而又拿不出不予发放是何理由的证据,这种做法有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双方又未变更工资条款,因此浮动工资应予发放。

企业在处理该类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中被诉人接收刘某某并与之签劳动合同说明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被诉人确定刘某某的工龄为9年,因而在此种情况下,被诉人可能承担两种法律后果:一、根据劳社厅函[2002]20号《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第2条的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企业重新录用的,职工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假如刘某某原单位为其支付了在岗期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被诉人可按刘某某在新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刘某某原单位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被诉人接收刘某某后又将其原有工龄与新建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即使刘某某原单位未被注销,被诉人也应按照其核定的9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刘某某的情况显然属于后者。

2、企业在招录转制、改组改制的职工时,应将原企业职工的善后问题做好,涉及到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原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第21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将原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改组、转制企业或在原企业基础上建立的新企业,建议最好将招用的原单位职工的工龄在支付完经济补偿金后,重新核定,以免将来产生纠纷,妥当的办法是采用书面方式。

4、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的条款,特别是涉及到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的变动,一定要作及时的变更或补充,要落实到书面,否则易发生纠纷。

5、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出台后一定要公示、告知职工,可采用公告、发放《规章制度汇编》等方式,但应有书面纪录,否则在产生纠纷后企业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它的性质是补助费用,不需要...


·工伤伤残赔偿月平均工资是指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


·终止或者寄出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达到退休年龄后被解雇,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关于“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除非存在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也取消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的规定...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对于改制中的职工利益保护的重...


·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应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保密协议书》未约定明确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


·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额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提出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