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一、离婚后三年可以主张分割财产吗?

一、离婚后三年可以主张分割财产吗?


离婚后三年可以主张分割财产,但是此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对于一定需要分割的,除非是能找到可以证明对方存在着转移或者是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的证据。对于此类在诉讼时效已经过了的案件,提出诉讼请求时就已经失去了胜诉权。


二、离婚时主张分割财产需要什么证据


1、共同财产的证据


(1)涉及房产的证据。商品房可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农村自建房可提供宅基地使用证。


(2)涉及动产的证据。如汽车、冰箱、电视剧等一般都属于婚后财产,采取实物分割或变价补偿等方式平均分割。


2、个人财产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财产是婚前取得的证据;


(2)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证据;


(3)财产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遗嘱或赠与合同;


(4)物品属于一方专用的证据;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6)其他情形。


原则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三、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7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9条规定,下列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6)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其他情形。


对于那些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共同财产的,可以在离婚后再分割。但是此种情形,由于已经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极大的可能下,双方是不能再通过自己协商的方式处理这些财产的,一般都是需要向法院起诉,此时起诉必须要明确的说明为何超期了还需要分割的理由。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配?
    夫妻再婚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分为有婚前财产协议书的、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再婚结婚后有协议的,也按照协议执行。再婚离婚时,婚前财产,有证据能证明属婚前财产的...


·支付抚养费的标准税前收入还是税后从法律程序走
    支付抚养费的标准税前收入还是税后从法律程序走,应该按照税后工资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


·夫妻间借款,如何判断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本条规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给借款方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山东省离婚精神赔偿标准确定因素有哪些?
    一、山东省离婚精神赔偿标准确定因素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


·婚姻的结束
    婚姻的结束,除了两个人的分开生活,还牵扯夫妻的共同财产和抚养权的划分,对于很多准备离婚的夫妻来说,这两样是争论不断的,特别是在现在的物质社会中,财产的...


·一、离婚一个月抚养费8000合理吗?
    一、离婚一个月抚养费8000合理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一、夫妻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规定是什么?
    一、夫妻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规定是什么?婚内出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


·怎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法官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


·一、结婚了夫妻财产怎么经营?
    一、结婚了夫妻财产怎么经营?(一)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婚内财产是指什么
    婚内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