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因此民间借贷不是犯罪行为。
而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也就是说“特定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二、民间借贷怎么写借条
民间借款应依照以下方法去写借条: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能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借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明确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明确写入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这都是合法的。其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的具体年月日明确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4、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是亲戚关系,有的人在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5、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很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的,因此各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至于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应该怎么写借条呢?上文也是做出了讲解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债的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债的种类具体包括哪些?在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当中,都会涉及到一些关于债权债务的问题,当然对于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所对应的处理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多样在处理...


·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
    男女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


·夫妻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夫妻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一、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离婚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


·债权人可以扣留债务人吗
    债权人可以扣留债务人吗一、债权人可以扣留债务人吗?不可以,法律禁止任何人私自采取扣押措施索债,否则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过,可依法留置债务人...


·欠款人失踪后借款人向谁讨债
    在借款活动中,即便是借款双方打了借条,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借条内容不完整、借款人到期不还债、借款人失踪等,债权人时常无法顺利的要回债务。那么,欠款人...


·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隐名股东的债权人怎么处理?
    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隐名股东的债权人怎么处理?一、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隐名股东的债权人怎么处理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


·怎么打追讨债务的官司 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怎么打追讨债务的官司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打官司也就是向法院起诉,在欠债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债务人。具体来说,如何打追讨债务的官司?在打债务官司...


·夫妻离婚债务如何分配2023
    夫妻离婚债务如何分配离婚诉讼中对债务进行处理首先得认定债务是否存在,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然后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在实体上认定债...


·写借款协议要注意的细节包括哪些
    写借款协议要注意的细节包括哪些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借款人和出借人往往关系比较密切,因此许多人碍于情面通常不愿出具借款协议,这一方面保全了所谓的面子,另一...


·法律规定借款违约金多少合法?
    法律规定借款违约金多少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