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征地补偿2023重庆是什么?

现阶段,人们的生活工作中都离不开房子的影响,政府为了加快城镇化的建设,在农村各地进行了征地的政策,不同的地方征收的补偿也不同,根据地的种类也会有一定的差别。那么征地补偿重庆是什么?下面就征地补偿重庆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征地补偿2018重庆是什么?
5月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新政策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若统筹的土地补偿费80%部分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将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养老待遇支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或其监护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今年的征地补偿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土地,不同的征收人等划分了不同的补偿标准,所以在被征收土地前一定要对新出台的征地补偿规定有所了解。在被征收土地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种地种的地土地使用证
    种地种的地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我们是要进行区分不同的类型的,每一种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对于种地种的地土地使用证来说...


·一、房地产项目转让条件是什么?
    一、房地产项目转让条件是什么?房地产项目的转让,不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在建工程转让,是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将具备一定条件的整个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广西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是什么?
    广西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是什么?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实施,征地以及征地补偿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重点,在城乡建设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工程需要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而很多...


·洮河湿地公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姚河湿地公园的建设是现在的一项大项目,在建设是滴公园来建设绿化措施的同时,政府也需要在征收土地的同时照顾好征地家庭的损失的赔偿,在这一方面政府是有法...


·合同诈骗罪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合同诈骗罪立案地点怎么确定?合同诈骗罪立案地点是诈骗行为实施地,或者是实施诈骗行为所在地。《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


·吉林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吉林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征收土地的话是根据不同的社会最基层的项目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我们国家要再建一个新的高速公路,所以要征收当地的一些农...


·商铺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商铺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随时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都选择购买一套商铺想要开店使用,而一间商铺也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而且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的期限...


·获取土地使用权权的形式
    获取土地使用权权的形式一、土地使用权来源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1、有偿取得的概念及相关介绍有偿取得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


·买受人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买受人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是什么?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土地用途改变...


·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