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违法续签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www.nj64.cn
违法续签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1、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该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0年,当劳动合同到期限后,单位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双方同意续约的,用人单位在终止之日一个月之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合同终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停止支付双倍工资。
二、企业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1、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应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交给了劳动者,一旦具有《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①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者;
②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等,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如果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采取什么措施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⑴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可在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左右书面通知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终止。
⑵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尽可能限制其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红线。
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予续签劳动合同者,应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否则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再通知劳动者走人,则容易产生纠纷。
4、与从事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外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矿山井下及其他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8年。其次,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就业者,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其就业许可证的期限。
5、对于工伤伤残等级为1至6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职工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者,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我们没有办法确定你所说的违法须签劳动合同到底是哪一种情况。如果是公司单方面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时间进行赔偿,比如你在公司工作的时间已经有三年的话,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是三个月的工资,如果你在这里所说的违法续签劳动合同赔偿是其他情形的话,欢迎来详细咨询。
<<案发地
*
<<手机号
*
·
一、在我国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一、在我国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1、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
·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须向劳动部门的规定可以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
·
被撞人误工费要求太高怎么办?
被撞人误工费要求太高怎么办?首先进行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
·
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而且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申请了劳动仲裁,才能提起劳动诉讼...
·
股东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股东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一、股东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股东与公司不一定有劳动关系,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分析情形如下:1、...
·
有没有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资料保存几年?
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有些职工若干年前遭受工伤,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随着年纪增加、伤病反复不断,或者对当年的工伤认定有异议,出于种种原因,希望在多...
·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意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J04/T289-2011)是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西省地方推荐性标准,《规程》(以下简称规...
·
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或者是离职正在找工作的人们来说,找到一个工作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此时前外不要忘记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协议,规定工作年限、工资以...
·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包括哪些建筑工程通常都是比较大的工程,建筑工程的工程是您最为关心的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的好与坏涉及到使用者的安全和切身的利益。建筑工...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