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刑事诉讼法主体是什么?
www.nj64.cn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中,当我们遇到有损我们利益或者身体健康的事,我们都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要求对方对我们进行赔偿,只要是在法院进行审判的案件他就会有诉讼主体,那么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主体是什么,主体在案件审查中都是扮演着什么角色呢,下面您就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换句话说,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辩证统一过程。控诉职能,就是负有收集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揭发、指控被告人有罪,旨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机关或一定人的功能。辩护职能,就是被指控的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反驳和申辩的功能。审辩职能,就是国家审判机关用特定的方式审查、核实案件案件的事实,并依法用出裁判的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是,当犯罪事件发生后,首先由控诉职能的担负者进行诉讼活动。在揭露并指控被告人后,被指控者可以进行反驳和申辩,于是出现了辩护职能。在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矛盾和斗争,规定和影响了诉讼的向前发展。公诉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经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后,审判职能就产生了。法庭审理把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职能的诉讼活动交织在一起,在法庭审理中,担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一方面自己积极主动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另一方面组织并主持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发问、质证和辩论,让双方充分提供材料,发表意见。在这个基础上确认案件的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任何一个诉讼职能的执行,都由一定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承担,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任何一个诉讼参与者都是为实现一定诉讼职能,为一定诉讼职能服务的。因此,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首先是对一定诉讼职能的执行能起主导作用。这是刑事诉讼主体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就没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第二,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主要诉讼权利。凡参与诉讼活动和机关和个人都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关尽相应的义务。但是,由于它们在诉讼中地位不一样,法律赋予其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作为诉讼的主体,应享有主要权利。主要诉讼权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具有影响一不定式人诉讼关系的权利。作为诉讼主体,根据执行某种诉讼职能的需要,依法台以指定或要求一定的人执行一定的职能,成为诉讼参与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更换(或者要求更换)、终止有关人员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二)对一定的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肯人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有: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各个程序不仅表明那个阶段的诉讼关系,而且标志着诉讼发展状况。各个程序的产生、发展的结局,都离不开一定的司法机关和一定的诉讼参与人活动的结果。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总结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主体是什么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主体就是对案件有执行能力,能影响案件的结果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或者一个组织机构都属于刑事诉讼法主体,整个刑事案件都是由主体人或组织来推进解决的。我们出面为法庭作证时,国家相关机构也会对我们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案发地
*
<<手机号
*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一、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是什么?1、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
·
犯罪人员判缓刑考验期不关押吗?
犯罪人员判缓刑考验期不关押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
·
酒驾没肇事逃逸怎么判刑?
酒驾没肇事逃逸怎么判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
在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实刑吗
我国所有刑罚真正的社会意义是要让罪犯通过我国法律的威慑,对其能够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改造的功能,所以缓刑就是通过一种比较优化的方式在发挥这种作用的。缓刑固...
·
告职务侵占罪需要什么证据
证据如下:一、是单位成员的身份证明;二、是单位岗位职责;三、是侵占财物的相关证据材料;四、是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
·
认定强奸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
·
共同犯罪中帮助犯要成立中止条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中帮助犯要成立中止条件是什么帮助犯的中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实施帮助行为以前,也就是帮助预备时,其只要消极地不予帮组,就成立中止犯;2、在实施帮...
·
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条件是什么
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
·
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
·
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是多少?
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是多少?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犯故意破坏财物罪(1)数...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