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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

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二、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上文中的内容可以得出分析,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找谁赔偿该问题来说需要根据具体的房屋条件判断。按照规定来说,房屋质量问题一般都为开发商的责任,居住人可以通过当地物业找到开放商方面,对于不予赔偿和处理问题的情况,居住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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