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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双向开示具有六大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全面的阅卷权,明确了检察官向辩护人开示证据的义务,弥补了控辩双方在获取证据资源能力上的失衡,解决了辩方对控方所占有证据材料的先悉权,使之能有效地进行防御。但因无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的程序规定,可能出现检察官对辩护证据一无所知的情况,致使“证据突袭”无法避免。这不仅有悖各国证据双向开示制度的惯例,更不符合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理念。笔者认为,为防止辩方的“证据突袭”,有必要建立证据双向开示制度。



  1.有助于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针对控辩双方先天的不平衡,两大法系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客观义务,要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不偏不倚,并在审判前向辩方全面开示所有证据。依据这个原则,不仅能达到平衡控辩实力差距,更能实现刑事诉讼发现实体真实的目的。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方式改革后,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得到了强化,尽管新的律师法实施后扩大了律师取证权,但不能成为免除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理由,不能削弱公诉人所承担的公正执法和保护社会利益的义务。



  2.有助于推动不起诉制度运行,提前化解矛盾。新律师法将辩护人行使自主会见、自主调查取证权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如果辩护人取得了按照案件事实,可能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证据,起诉前控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及早发现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能更好地推动不起诉制度的顺畅运行,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促进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通过非司法化途径加以解决,以及轻微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对提前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也有一定帮助作用。



  3.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量。设置庭前证据双向开示制度,控方通过证据开示可以了解到辩护律师所掌握的证据,及时与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加以比照、印证,以判明案情,准确起诉和有针对性地进行庭审前的准备。同时,由于控方公正执法的客观义务,能收集到辩方因自身资源优势的不足而不能获取的某些证据。控辩双方经开示后进行充分的准备,法庭中的质证就能做到有的放矢,证据信息的充分交流,也有利于确认诉讼的焦点,有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的判断,同时也可以减少因调查核实证据而出现的反复休庭、多次延期审理,促使法庭审理的连续性,使判决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被告人服判可能性增大,上诉、申诉也会相应减少。



  4.有助于实现刑事案件程序分流。通过证据双向开示制度,被告人往往会根据了解到的控诉方有罪证据的分量决定是否承认有罪,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检察机关据此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对开示后,仍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则控辩双方按照普通程序的审理方式进行庭前准备,法庭则也会集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有序地指挥举证、质证、辩论,从而起到了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在整体上的繁简分流的作用。



  5.有助于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通过证据双向开示制度,侦查机关利用国家侦查设施取得的证据,既可以为控方所用,也可为辩方所用,相对于控辩双方独立地开展调查工作,减少了社会总耗费,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就单个诉讼而言,通过证据展示,控方可以在了解辩方掌握的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准确地提起公诉,避免因错误地提起公诉而造成诉讼周期的延长和诉讼成本的增加;控辩双方能够明确争执的焦点问题,有利于在庭前作好充分的准备,防止因“证据突袭”现象而出现庭审中断及诉讼拖延,导致法官难以形成正确的心证,增加臆断的可能。而及时集中的审理,不仅便于案件真相的查明,还能增强终局裁判的权威性,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有效结合。



  6.有助于推动量刑建议制度科学健康发展。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强化庭审功能,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还能使得控方的量刑建议建立在全面掌握被告方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有根有据、恰当、科学、具体的量刑建议,对量刑建议制度最终走上独立发展将起决定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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