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怎么明确责任?
www.nj64.cn
建筑工地的时候经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很多人在进行建筑工地的工作的时候,不能够进行危险的动作,因为在建筑工地经常发生高空坠物的情况,所以在关于建筑工地高空坠物怎么明确责任?的法律条文知识的普及是非常重要的,您一起往下阅读一下。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怎么明确责任?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由此, 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护弱者) 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实际上还可以有其它的理论支撑。建筑物作为整体而言,对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观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民法规定, 按份共有的财产, 所有权人在内部按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平等地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 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共有人对外都是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 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怎么明确责任?对于高空坠物如果取法避免,那么就一定要在日常生活的时候小心,不要在建筑工地的额附近徘徊,原理危险的地方,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人要懂得佩戴安全帽保护自己的头部不受到伤害,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你能够得到帮助。
<<案发地
*
<<手机号
*
·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工资一直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但是有时候员工请个假都要被扣工资,那劳动者在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呢?在实践中,劳动者在算清自己请假期间的工资后,...
·
如果工作后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话
如果工作后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话,需要辞职的人在书面提出离职申请后,就可以立即离开公司,除非还需要工作的单位支付工资、押金,需要辞职的人还可以主张工作的单...
·
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定是怎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双倍工资怎么计算一、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
单位名称变了要重新签劳动合同吗?
单位名称变了要重新签劳动合同吗??1、单位只改了名字,主体没变这种情况下,原合同有效,可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
·
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是什么?工程建设中最应该引起重视的就是质量问题,只有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质量才能投入使用,才能保障人们身心和财产的安全,...
·
如果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是什么?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到劳动局告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后果要依据用人单位违法的事实而定,一般是承担行政处罚、赔偿等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劳动者受伤后多久做工伤鉴定?
劳动者受伤后多久做工伤鉴定?工作中受伤1年内,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申请应该是工伤后1个月内。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果能确定劳...
·
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了工伤,并且想要获得赔偿的话,就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或者鉴定,否则是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也就意味着可能无法赔偿。下面,我...
·
经济仲裁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仲裁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一、经济仲裁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